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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会计准则答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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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鑫艺坊
时间:
2010-9-2 13:33
标题:
新会计准则答疑2
17、提问:新准则对企业内退人员的工资是怎样处理的?
回答:(一)职工的范围
《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比较宽泛,主要包括三类:
(1)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2)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等);
(3)虽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但在企业的计划、领导和控制下提供类似服务的人员。
(二)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是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支付或放弃的所有对价。
(1)在职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薪酬;
(2)能够量化给职工本人和提供给职工集体享有的福利
(3)提供给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福利等。
因此,新准则下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内退人员的工资构成企业的现时义务,将导致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并统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18、提问:新准则下企业接受捐赠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回答:由于新会计准则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与税法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确定的价值存在差异,则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对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金额不大,则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此外,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计提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额等。
按照准则指南和财政部专家工作组意见(2)规定:企业如有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虽然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这部分职工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上述辞退福利计划确认预计负债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企业应当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得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含内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进行计量,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折现后的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应付辞退福利款项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不予折现。
由于内退员工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在新旧准则接轨时应将执行新准则日至职工正式退休日之间预计将支付给内退职工的薪酬和社保费用全部预计出来并折现后调整留存收益。国资委关于央企执行新准则的衔接补充规定的内退条件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否则不能作为内退计入辞退福利。个人认为国资委的规定违背准则规定。
19.提问:银行的抵债资产(办公楼)用于出租能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回答: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银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按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取得抵债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由于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办公楼)后,即取得了该办公楼的产权,因此,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办公楼)后用于出租应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进行核算。
21、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企业是否可以选择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和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中认为可以按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如何理解?
回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对此作出了规定:“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业,应当改用权益法核算。”(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32页)
此外,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由于合营企业不符合控制的标准,因此,合营企业不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上市公司对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业,应改用权益法核算确认有关投资损益,不能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
《国际会计准则》对合营企业可以选择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或进行比例合并,但也准备作相应的修订,即合营企业只允许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新会计准则下合营企业不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这一改变将对上市公司,特别是拥有合营企业较多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的规模、业务结构和盈利能力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不过这并不会影响合并利润表的合并净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新旧衔接部分合营企业进行的规定:“在合并报表中,企业在目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比例合并法对合营企业报表进行合并,但必须在附注中予以说明。”(见《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567页)
因此,当前很多企业感到困惑,《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合营企业的表述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矛盾。对此,我认为,由于财政部颁布的准则和应用指南是财政部发布的正式法规文件,因此,企业应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和应用指南的规定对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不能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
22、提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部分【例3-13】与【例3-14】同为成本法转权益法,但为什么例【3-13】确认了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而例【3-14】却没有确认?
回答: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例13(讲解第42页)与例14(讲解第43页)虽然讲的都是关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处理,但例13指的是:“增资由非联营企业变为联营企业”的问题;例14指的是“减资由子公司变为联营企业”的处理问题。因此,对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也就不同。
例13指的是:“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中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原因导致的部分”。(是对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变动的调整)
例14指的是:“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除净损益变动以外的其他变动的份额”(是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其他变动的调整)
例14中由于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除损益以外没有发生其他变动,因此投资企业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后就没有这方面的调整内容;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发生了100万元的变动,则A公司也需进行如下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000 (10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000
23、问:我们公司和一家外资公司合资成立一家新的合资公司,我们实际控股这家合资公司,在国内我们合并这家公司的报表。对方公司要在国外按照他们的持股比较合并合资公司的报表,这样做合理吗?如果对方按比例合并报表对我们公司有什么影响?
回答:《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合并范围的确定进行了规定,即:“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并范围的确定时往往较难确定,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中方出资51%,外方出资49%。但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产品全部外销,企业管理层全由外方派驻(如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总监和运营总监等)。从实质控制权的判断而言,该企业的控制权由外方取得,因而,应由外方来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虽然中方对该外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为51%,中方仍然不能将该合资企业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
2、中方出资51%,外方出资49%。中方为了让步于外方,在该合资企业的章程中约定,由双方共同控制该企业,即各拥有50%的表决权。对于这种特殊情况,从控制权角度来分析,实质上属于共同控制的企业,因此,双方都不能对该合资企业进行合并。
如果你们公司实际控制了该合资企业(注意:是否纳入合并范围不能从持股比例是否超过了50%进行判断,而应从控制权的取得进行判断),则该合资企业应纳入你们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
国际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的确定也是遵循实质控制原则,如果你们公司能够实质控制该合资企业,则外方不能对该合资企业进行合并(也不能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即一家企业只能够被其控制的母公司一方合并。
24、问:新准则下,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如何处理?筹建期间固定资产是否需要折旧?
回答:(1)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处理
企业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60页)
企业应注意的是,在新准则下,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就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原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此外,企业在首次执行日的开办费余额,应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53页)
(2)筹建期间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根据《固定资产》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因此,凡在折旧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都应按月提折旧,而不分企业是否处于筹建期间还是处于生产经营期间。
25、问:财政部2007年11月2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七条关于投资企业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处理的规定,企业应如何理解?
回答: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核算将更为复杂,实务中其可操作性值得怀疑。
新准则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权益法)投资损益需进行以下四个方面的调整才能确认:
(1)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会计政策不一致需调整;
(2)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对损益的调整;
(3)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需对损益的调整。(含投资企业通过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
(4)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需引起企业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没有涉及投资企业通过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与其他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是否需要抵销的问题。仅指投资企业直接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以及投资企业通过子公司等同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内部交易损益需要调整。这种调整对于拥有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且大量存在这种需要抵销的内部交易损益的某些集团公司而言,其损益的确认将受到相当大的影响。
需引起企业注意的是:第四个方面的损益调整针对的是原准则下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新旧衔接后投资企业投资损益的确认问题,而不是新准则实施后投资企业新取得的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损益调整问题。由于在新旧衔接时,原准则下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一部分。
即: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因此,在新准则实施后,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时,应将这部分予以扣除。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不需要对首次执行日剩余的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进行摊销,而是仅仅在确认投资收益时扣除相应摊销额,即每年的扣除金额为按剩余摊销年限每年应继续摊销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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