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补偿费用是否应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 |
2010-07-16 [来源]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 |
问题: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所盖的是高层,对周围住户造成挡光,我公司已向住户支付挡光费,请问此笔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挡光费属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补偿费用,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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