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设单位为个体,无开发资质、建筑资质,挂靠到有开发资质和建筑资质的单位向其交拿管理费,商品房建成后销售如何缴纳销售不动产各税和建安各税?
答:这位税务同仁:前些日子,纳税人反映松原对一家长春的建安企业在松原施工,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给个体户(无资质)了,这个个体户到税务机关缴纳了相关税款后给长春的建安企业开具了发票,按理说应该可以减除分包后计算,但,松原不允许减除。说:根据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我看了一下,还真是的,这里是这样说的:“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还真没说个人。于是我就与省局流转税的权威人士探讨,他也认为可以扣除。但他又说我再看一下。结果,在今年的六月份,总局发了一本书叫《营业税条例及细则释义》(各地区的流转税处、税都发了。我也要了10本给12366坐席员了),这本书对第五条的解释还真是这么说的:对“转包”或”分包给个人”或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都不能计算扣除。也就是一项收入要缴纳“两道税”。即:总包100万元,分包给个人(包括个体户和无资质的)20万元,总包人按100计税,分包还要按20计税。再这里我也要提醒大家,一是税务人员要正确指导纳税人纳税,二是纳税人再分包转包时要特别注意,如果操作不当,就可能要缴纳两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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