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补交2009年的土地使用税50万元,这样处理对不对?
[打印本页]
作者:
海狮
时间:
2010-8-23 08:47
标题:
补交2009年的土地使用税50万元,这样处理对不对?
补交2009年的土地使用税50万元,这样处理对不对?
1、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50
贷:银行存款 50
2、计提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50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0-8-23 10:22
交纳时直接做,借:利润分配_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作者:
毛香萍
时间:
2010-8-23 10:42
你的分录是对呢
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0-8-23 10:52
不正确
作者:
北极叟
时间:
2010-8-23 11:25
其实不用怎么折腾,就直接做到2010年是可以的。
借:管理费用-费用性税金 50
贷:银行存款 50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