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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准则与新所得税法下福利费的核算 [打印本页]

作者: 鑫艺坊    时间: 2010-8-20 09:19
标题: 新准则与新所得税法下福利费的核算
一、福利费会计核算范围与方式的变化   2007年以来,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要求2007年起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以及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原应付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使用时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未使用的部分形成对职工的负债,余额以后使用。新的规定不再计提使用,而是实际使用发生时列支,直接在应付职工薪酬中核算。原制度强调预提扣除,新制度则强调实际使用。
  (一)货币性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 对于货币性福利,如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医药费补贴、交通补贴等,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当期福利计划,预计当期应计入职工薪酬的福利费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对实际发生的福利费金额和预计金额进行调整。按所属的部门,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发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二)非货币性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职工福利费,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笔者认为应分两步处理。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首先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中的职工福利金额;其次按照公允价值销售产品处理,确认相关收入、成本、税费。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人成本费用。
  二是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或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三是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企业有时以低于企业取得资产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向职工提供资产或服务,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以低于企业支付的价格向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企业在出售住房等资产时,应当将出售价款与成本的差额(
作者: 林木森    时间: 2010-8-20 10:51
书山有路勤为径好好学习才是真理
作者: dragonst    时间: 2010-8-22 16:50
路过学习学习
。。。。
作者: 云在飘    时间: 2010-9-4 22:04
不错,学习了,学习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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