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请高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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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jw142321
时间:
2008-5-8 22:28
标题:
请高人解释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那么意思是算出毛利,再减去当期其间费用税金,然后乘以25%来预提所得税,请高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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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jw142321 于 2008-5-8 22:32 编辑
]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5-8 22:31
请按照最新的299号文进行预缴
和31号文不一样的
作者:
不甘落后
时间:
2008-5-9 09:55
按新法处理:
预收帐款预计利润=预收帐款(申报期未余额-申报期初余额)*预计利润率.
这个公式是否正确?
作者:
含笑半步癫
时间:
2008-5-10 21:41
对的,再*25%
作者:
杨宇
时间:
2008-5-11 23:37
好像国税总局有个解释说新的预缴所得税方法与日俱增1号文没差异的
作者:
风随心动2008
时间:
2008-5-12 00:53
预计毛利率各地好像不一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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