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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漏洞百出的国税发31号文之十二(法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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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0-8-15 10:35
标题:
漏洞百出的国税发31号文之十二(法理类)
漏洞百出的国税发
31
号文之十二(法理类)
热度过后,俺仔细研究了一下国税发(
2009
)
31
号,发现不仅仅在行文而且在法理上都是漏洞百出,从今天开始俺就讨论其
法理上的漏洞和错误,这些就比较复杂了,
听俺以另类的方式一一道来:
16
、国税发(
2009
)
31
号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有人问总局:领导,您这个“按规定扣除”
是什么规定,是会计上的规定,还是税法上的规定呀?
如果是按照会计上的规定,财政部第
33
号令《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规定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
发生时
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所以
这个“按规定扣除”是多余的。
如果是按照税法上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显然不是第二十八条所说的“
资本性支出
”,不需要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来分期扣除。
因此这个“按规定扣除”也是多余的。
既然都是这个“按规定扣除”无论在那方面都是多余的。为什么写这个让各地税务机关产生歧义不严谨的词语呢?这个不是故意误导各地税务局机关理解执行不一,使其失去了“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统一的刚性法律立法原则吗?
再说这个规定也是由上位法来规定的,您现在怎么就知道将来上位法有新的规定?您的下位法就能擅自揣摩或者扩大上位法的原意?这个规定倒底是您说了算还是上位法说了算?
总局说:这个这个这个。。。你说的没有错,但是我们是税法,是可以自己再定义的,本条中的“按规定扣除”是我们历来的习惯性出文特点,是说假如将来有规定了,就“按规定扣除”的意思,再说了我们的各位处长在各种解答中不是作了说明更正。
人大、最高法院和财政部闻之。一起曰:原来一部普普通通的时段性税法具有上管史前五千年,下管将来五千年的永久性一万年不变化的特点,原来有比《宪法》和《刑法》更加高标准的前瞻性立法要求。比上位法考虑得还远还多,管得更多更广。
还是总局的同志懂法律呀!!集体汗颜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0-8-15 11:00
总局可以说,“按规定”是指配比原则。预售房款交纳的税金与收入不成配比,不符合税法上的配比原则,该项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允许税前扣除。只有已售房产所交纳的税金才允许税前扣除。
作者:
wfj0527
时间:
2010-8-15 11:27
呵呵,我是来逛的,学习学习下
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0-8-15 11:30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只规定了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即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没有配比原则。
如果非要说相关性原则就是配比原则的话,那就是误解了《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从来就没有说量的配比,只规定了是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难道依法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不是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吗?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0-8-15 16:04
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以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
下原则:
(一)
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
确认扣除。
(
二)
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
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
报扣除。
(三)
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
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
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
段是确定的。
(五)
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
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不知这一原则在新税法实施后是否还适用,新税法是没有明确将配比原则作为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但配比原则这一精神还是在税收条款中有所体现的。如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本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下是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其中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开始预售,尚未交付但已经预收房款,并按规定已经计算缴纳了营业税金及附加,这部分营业税税金可否计入扣除?(
虽然不是说所得税的,但也有收入与配比原则的体现。)
答:
这种情况多出现于通知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虽然缴纳的这部分营业税金及附加取得了合法扣除凭证,但由于该部分预售房产尚未最终完成销售,因而该部分可售面积的预售收入并未计入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中也不包括这部分面积的扣除项目,
因而根据收入与扣除配比
的原则
,该部分面积所对应的已缴营业税税金不得计入本次清算扣除。
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0-8-16 09:30
新税法的扣除原则里没有配比原则的规定。因为可扣除金额与其收入可以相关,但是做到配比是不可切行的。所得税是采用的是“大收入”“小费用”的方式,费用是无法与其收入配比的,只能相关。
作者:
hffly
时间:
2010-11-12 10:15
好全面啊 好好 谢谢了!
作者:
绿色家园
时间:
2012-6-5 01:28
总局对文件袋制定欠考虑,预售收入是否可扣除期间费用和税金,真的不明确。若扣除,预计计税毛利率5%咋办?,营业税金及附加都5.5%,再加上期间费用(广告费15%,招待费0.5%)结果是负数,谁还交税呀。
作者:
zhdl
时间:
2012-6-5 08:53
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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