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广告费的会计税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0-8-15 09:16
标题: 广告费的会计税务处理
广告费的会计税务处理
     广告又称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广告费)是一种企业最常用的营销工具,能提高企业自身形象知名度和使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商品,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即时的机会效益或者潜在的利益。因此各企业在各种媒体上展开广告大战,但巨额的广告费支出在会计税务上如何处理却成了各企业会计的一道难题。
    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激励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营利目的所支付的费用。一般投入广告费可能产生效益表现形式:
     1、当期投入广告费,没有在当期产生效益,也没有在以后产生效益;
     2、当期投入广告费,产生效益反映在当期,投入停止效益也停止了;
     3、当期投入广告费,产生效益反映在后期,投入停止而效益还能持续一段时间;
     4、当期投入广告费,形成商誉等价值,则产生效益是长期性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企业投入的广告费和所产生的收益没有必然的可靠性的联系,即企业投入广告费可能产生机会效益但是不一定就能增企业加收益。
   现在会计界对广告费的处理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将广告费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种观点是将广告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第三种观点是将广告费作为无形资产,予以资本化。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里的“预期”不等于“预计”的概念,既没有哪个企业不进行实质的生产经营活动,期望于广告费带来收益的。
   因此广告费不符合资产定义,不是属于企业上资产的范畴。企业投入广告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财会(200218号规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其相对应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以此说明提前支付的广告费与享受广告服务期间根据配比原则,将广告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待摊费用处理。
   但是2006年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原则,淡化了配比原则,强调对不产生经济利益且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必执行配比原则,因为这种配比是没有依据不合理的,无助于会计信息准确的表现会计目标决策有用性。
    实际中没有证据能确切地证明:企业投入广告费就一定能增加收益。广告费投入与取得的收益之间到底有多少因果相关性,也无法统计有多少可靠计量的比例来进行配比。
    所以企业投入的广告费和所产生的收益,如果没有可靠性的配比计量,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就无法与企业取得收益进行合理的配比核算。因此企业投入广告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也没有须要进行资本性支出分期摊销。
    那么广告费作能不能为无形资产予以资本化呢?以上说明了企业投入广告费就不一定能增加企业收益。这个期望产生机会效益的行为是不可切行的。即使有收益也预计的,也是无法可靠计量的,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标准,因此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即使能形成商誉也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总结: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都持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计入当期损益。总原则:会计上见业务发生确认费用,税务上见发票确认费用。即正确的处理如下:
    在会计上,企业发生广告费支出时,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上,企业发生符合税法规定广告费支出时,当年按收入总额的限额(一般为15%)内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无限结转扣除。实质上与会计上一致,只是有时间性差异而已。

[ 本帖最后由 海南闲人 于 2010-8-20 13:00 编辑 ]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10-8-15 09:44
楼主分析得够透彻的啦!
作者: 54gml    时间: 2010-8-15 09:56
我是新手,学习中
作者: dragonst    时间: 2010-8-15 10:29
恩。。。学习
学习

作者: 天天001    时间: 2010-8-20 11:24
标题: 学习了
广告费一直都有争议,楼主分析很好
作者: phoebe    时间: 2012-12-6 15:01
谢谢楼主的分享
作者: 276077787    时间: 2013-3-11 20:28
谢谢楼主的分享

作者: zhuhaiyang    时间: 2013-5-6 23:51
谢谢,楼主!
作者: 35778828    时间: 2013-5-22 17:45
谢谢楼主的分享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