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回复: | 您好!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开发间接费用”的定义,与原规定相比有两大变化:1是增加了限制性后缀规定:“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可以理解为如果能够分清楚计税成本对象的开发间接费用性质的支出,就没有必要在开发间接费用核算了。2是包括范围有所增加。原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间接费是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与原规定相比,表面看减少了“所属”两字:即将原来的“所属单位(分公司、项目部)发生的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变更为“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可理解为只要是为开发项目服务的管理人员的费用,均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了。 这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公司的行政和财务人员发生的费用均可记入开发间接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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