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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预先销售的金额能否作为扣除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招待费的依据 [打印本页]

作者: 冰河之声    时间: 2010-8-4 17:53
标题: 预先销售的金额能否作为扣除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招待费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能取得《销售许可证》之前发生的预售收入能否作为本年度所得税汇算中扣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用、业务招待费的依据?
作者: 小飞鱼    时间: 2010-8-4 21:22
不能,只有结转收入后的销售收入才是他们的基数!!!
作者: 姜虎    时间: 2010-8-4 23:25
未能取得《销售许可证》之前发生的预售收入

如果你将之前取得预售收入缴纳了营业税、预交了企业所得税,完全可以作为扣除的基数

预售许可证是归属房管局管辖的,税务局不会因为这个来认定的行为不属于销售收入
作者: jiangyinj    时间: 2010-8-5 09:30
我赞同3楼的做法
作者: valent2010    时间: 2010-8-5 09:33
赞同3楼的理解哦。。。。
作者: 秋日红枫    时间: 2010-8-5 09:42
应该可以,我也赞同3楼的说法
作者: 自由联想    时间: 2010-8-5 10:41
标题: 对方的身份的说法的是否
的风格的十分大方的反对双方的所得税
作者: 冰河之声    时间: 2010-8-5 15:37
可是直至完工结转成本之前,所有的收入都是预收账款啊?那在财务上不能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啊。没有在主营业务收入中表现怎么在所得税汇算中按比例去扣除呢?
作者: pottyboy    时间: 2010-8-5 15:56
如果全部做的预收账款的话,这不能扣除的,并且如果全部做为预收账款的话,税务也不太认同这种做法,有避税的嫌疑(延迟纳税)。
作者: 冰河之声    时间: 2010-8-6 11:19
2006国税发31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作者: lifanjun    时间: 2010-8-9 14:27
同意楼上的说法,呵呵~~
作者: 江苏    时间: 2010-8-9 22:03
同意楼上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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