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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与大陆营业税差异比较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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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凡达
时间:
2010-8-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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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与大陆营业税差异比较及启示
台湾与大陆营业税差异比较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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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无锡市地税局 作者:徐舜尧
台湾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在1988年5月27日公布施行的时候是营业税法,直到2001年7月9日才将名称修改为现在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该税法从颁布到2005年底为止,前后共修订了十二次,可见台湾对营业税这一主体税种的重视程度。从分税种收入结构看:2010年一季度的营业税占了全部税收收入的27.88%。
台湾的营业税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986年4月1日以前,台湾的营业税是一种全值流转税,即以商品或劳务流转额全值为课税对象,存在着重复征税和税上加税的现象,不利于专业分工。1986年4月1日台湾将原营业税改革为国际通行的增值税模式,课税对象由全值流转额变为增值流转额,但名称依然延续原来的“营业税”叫法,只不过内容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和大陆增值税的基本特征巳大致相似,只在具体制度安排方面存在差异。
一、大陆与台湾地区营业税差异比较
(一)纳税人的比较
大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台湾地区规定:“1、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营业人。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持有人。3、外国的事业、机关、团体和组织,在台湾境内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为所销售劳务的买受人。但是,外国的国际运输事业,在台湾境内没有固定营业的场所而有代理人的,为其代理人”。台湾地区总额型营业税纳税人的类型较少。
(二)征税范围的差异
台湾的流转税包括营业税、货物税、烟酒税及娱乐税。营业税是对在台湾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台湾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比较广,所有提供货物或劳务给他人有偿使用的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台湾甚至把餐饮旅馆业、夜总会、金融业归为特殊纳税人类别也纳入增值税体系。大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则较小,它涉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等交易。显然,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大部分劳务,都被排除在增值税的范围之外,而实行营业税。
(三)税率的比较
台湾其税率分为加值型营业税和非加值型营业税。加值型营业税就销售货物或劳务过程中所增加的价值课税,即按进销之差额课税。相当于我们的增值税,税率为5%。非加值型营业税是就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毛额(毛收入)课税,即按销售总额课税,税率按7种类型设定。如小规模营业人为1%,而其中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仅为0.1%。同时,为鼓励小规模纳税人进货使用统一专用发票,还允许其按发票上的进项税额的10%予以抵扣。保险业之再保费收入为1%;夜总会、有娱乐节目之餐饮店为15%;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厅、酒吧、等为25%。为弥补台湾社会保障制度和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缺陷,台湾还设有一些零税率项目。大陆则大都实行比例税率,并且税率较低,共分三档: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5%;娱乐业5%-20%。
(四)计税依据的比较
大陆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为纳税人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在价款之外收取的一切费用,如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款、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台湾地区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对采用“加值型营业税”,即对大部分行业(加值型营业人)来说,对其每一交易阶段的加值额课征,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的特殊性,仍保留对部分特殊行业(即总额型营业人,如金融保险业、特殊饮食服务业等)按照营业总额课税,即采用“非加值型营业税”。使用统一发票及未使用发票亦应申报销售额的营业人,其销售额计算与加值型营业人的销售额计算相同。但在计算销售额时,本次销售的营业税应包括在内。
(五)税收优惠的比较
两岸均对公益事业、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提供的服务给予减免税待遇。除此之外,大陆因营业税涉及的征税范围较广,为了贯彻某些社会政策,还对一些其他项目给予减免税优惠。
(六) 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力度的差异
台湾的纳税人若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销售额,在逾期30日内,每逾两日按应纳税额加征1%的滞报金;逾期超过30日的,按应纳税额加征30%的怠报金。同时,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滞报金和怠报金的,还应自缴纳期届满的次日起每逾两日按滞纳金额加征1%的滞纳金。如果逾30日未申报销售额及未缴纳税款的,需移交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未缴税款处以5—20倍的罚款,严重的可停止其营业。大陆规定纳税人如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若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则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并对纳税人处以其不缴或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七)关于纳税期限
台湾以两个月为一期,纳税人于次期开始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税税款或溢付税款,若有应纳税款,应先缴纳,连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大陆的纳税期分为5日、10日、15日和1个月或1个季度。前三种情况下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5日内再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后二种情况下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八)主体征收机关的差异
台湾营业税属“国税”(中央税),由“国税局”征收, 大陆营业税则属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二、对大陆完善营业税税种的几点启示
源于台湾地区营业税的一些经验,大陆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改革大陆现行营业税,不但是优化地方税制结构的内在要求,也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在此,我们认为,大陆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营业税制度建设的一些经验,促进营业税制度的完善。
(一)定位营业税改革的目标
借鉴台湾营业税制度的一些经验。建议将大陆现行营业税多环节全额征税逐步向增值税的差额征税靠拢,消除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的弊端。同时,随着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扩大(如和增值税扣除链紧密相关的交通运输业、销售不动产业),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势必被大大压缩,从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因此,营业税的改革必须和其他相关税种的改革配套进行,以保证整个税收体系的完善协调。
(二)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适当调整税率
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大陆的税率和台湾相比是较高的,这当然同大陆的税基(征收范围)较台湾窄有关,而且为保证财政收入也不能将税率定得过低。但随着增值税向消费型、全面型转变,大陆宜相应采取税率不高、但征收广泛的策略。目前值得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大陆的小规模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80%以上,其税负远高于台湾的小规模纳税人。这就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鉴此,为鼓励小企业的发展,增加小企业的活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大陆应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以为小规模纳税人创造一个宽松的税收环境。
(三) 提高征管效率,强化征管力度
大陆的征管手续比台湾复杂,像申报纳税期限就有5种。为方便纳税人,降低征管成本,大陆应借鉴台湾经验,简化营业税税的征管手续。如纳税期限多为两个月的做法。
在税收的执法方面,台湾无疑是非常严厉的,既有一道又一道的处罚措施,而且处罚的力度也大于大陆,这使得台湾的偷漏税行为大大减少。如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规定税捐稽征机关就其欠税数额通知有关机关,不得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通知主管机关限制其减资或注销之登记。有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的,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并免提供担保,欠税超过一定金额者,限制其出境。特别是台湾在强制执行方面。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捐,于缴纳期间届满三十日后的未缴纳者,可移送法院强制执行。这一点对大陆偷漏税现象较为严重、数量也较多情行特别具有参考价值。以强化大陆征管体系的建设,将有利于提高大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程度。
关于营业税收信息化建设,台湾的税收信息化程度较高,与整个台湾地区的电子信息化水平是相辅相成的。配合营业税收国税自征信息作业计划,建立了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包括入口网站强化,给号稽核、税务稽核、举证、统计分析等;完成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与网络报税,税务e网通等其它服务平台介接整合;推动加值服务中心或大型企业体系与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介接整合;推动电子申报缴税整体信息作业,主要是办理营业税电子申报缴税等。这些都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编辑:胥玉芹)
参考文献:《台湾地区税收制度》作 者:马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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