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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能否以评估价计入土地开发成本 [打印本页]

作者: 春华秋实-    时间: 2010-7-23 15:22
标题: 能否以评估价计入土地开发成本
几年前,个人把土地投入其开办的公司(两人以上投资的房地产公司),未开具发票,该土地按评估后的价格入账,现在的问题是:
    1、该土地入账依据是否合法
    2、无发票可以吗
    3、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吗
    4、在所得税清算时可以扣除吗
作者: 1126自强不息    时间: 2010-7-24 19:38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四条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66条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所以,通过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以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现行法规没有强制必须通过评估取得,但通常情况下,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相关工商、税务登记的参考依据,我们认为是妥当的。发票不是唯一有效依据。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所得税汇算时可以扣除的。



作者: zxg_76    时间: 2010-7-25 18:05
同意2楼说法。
作者: 寒风刺骨    时间: 2010-7-26 09:35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以评估价值计算土地成本
作者: 春华秋实-    时间: 2010-7-27 15:56
标题: 回复 2# 的帖子
非常感谢,如果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可以扣除我就没有什么担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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