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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建筑工程发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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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涵琳
时间:
2010-7-23 12:41
标题:
关于建筑工程发票的问题
国税发[2009]31号文中第三十二条说可以预提建筑工程费,只要有材料证明即可,而第三十四条中又规定,必须取得合法凭证,这样是不是说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没有取得合法凭证,即使预提了不超过总工程款10%以内的部分,税务也是不认可的,请问此观点对不对?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0-7-23 12:44
可以预提,这个是例外,因为合法凭证不一定就是发票的概念
证明材料就是合法的凭证
作者:
潇湘元子
时间:
2010-7-23 12:50
这个是可以预提的!税务上是认可的
作者:
zxg_76
时间:
2010-7-25 19:34
是指质保金等尽管没付款没发票,但凭合同可以计提,但不超过10%
作者:
qingniandazhou
时间:
2010-7-26 11:07
个人观点:
1、第三十四条说的是整体原则,第三十二条说的是特殊情况。
作者:
涵琳
时间:
2010-7-26 16:03
那是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就不可以预提,对于这部分预提不认可。。。
作者:
悦成2020
时间:
2010-7-27 07:32
合法凭证不一定是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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