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字轨文号』深国税发[1995]178号 |
|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 『发文时间』1995-06-01 |
各分局: 据反映原深圳市税务局《关于销售电力税收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4]559号)第三、四条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着一些政策和征管上的问题,要求重新给予明确。现根据税法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对小型水电经销单位经销自来水和电力的税收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业小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处)、服务公司、街道(乡村)居委会等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下称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从事水电经销管理业务,不论是采用购销方式,还是采用代销方式,均应视为销售行为按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各项专用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对于采用代销方式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收入,应按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并使用地税局印制的《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在帐务上必须与增值税应销售收入分别核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抄送:财政部,建设部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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