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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跨年的物业管理收入的税收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lanying    时间: 2010-7-21 15:08
标题: 跨年的物业管理收入的税收问题
我看到物业管理税收的书上说,收取的跨年物业管理费可以进入递延收益,然后按权责方生制分期转入确认。收到跨年的物业费时要上营业税,是全部收入。但是到了所得税汇算的时候,真的可以按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收入吗?
作者: kunqing58761    时间: 2010-8-8 21:19
我也很关心这个问题,继续关注中
作者: 金马山    时间: 2010-9-13 00:31
怎么没人解答呢,很想知道啊
作者: dragonst    时间: 2011-11-3 09:48
有人解答吗
我也关心此事。。

作者: 竹木简    时间: 2011-11-3 15:03
我也关心这个问题
作者: 简简单单007    时间: 2011-11-4 16:5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物业费收入虽不属于上述范围,但是按配比原则,跨年度的可以分期摊销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流转税应于收款时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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