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贷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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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羽化
时间:
2010-7-20 16:48
标题:
贷款的问题
我公司因是新成立的公司。购买土地款由总公司及总公司下属单位支付一部份土地款,另有1000万元,是由总公司下属于另一公司贷款,转入私人帐户,又由私人帐户转入财政帐户购买土地,这笔贷款利息我认为应进入开发间接费用,因为贷款的f真正用途是用于购买了土地。我想用银行的利息回单做帐。不知道行不行?各位请教了.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0-7-20 18:58
想列入成本没问题,关键你要让利息凭证合法化,即符合资本化利息的要求。
作者:
羽化
时间:
2010-7-20 20:18
我写了一张情况说明,利息肯定是哪个单位贷款就是哪个单位的名字啦。写清楚为什么要由房地产公司出这笔利息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10-7-20 21:08
在浙江省,这属于统借统贷
但是其他省份没有可以这样做的规定
作者:
414052989
时间:
2010-7-21 09:09
应该不能这样入账。清算的时候按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10%计算扣除吧
作者:
mengxiang
时间:
2010-9-4 22:53
你是本单位的应该不能计入成本的
作者:
小葵
时间:
2010-9-4 23:18
1、不明白为什么要从个人账户是转到财政账户,应该由个人转到公司户,再转到财政户才对呀;
2、跟总公司和分公司借款,如有借款依据,利息不超过同期银银行贷款利率,应该可以放入成本。
作者:
清清小草
时间:
2010-9-5 10:41
需要对方开出正规的利息收入发票,还得符合利息不高于一定的银行借贷利息
作者:
尹伟
时间:
2010-9-5 11:10
我同意7楼的答案。应该先通过一下公司户,这样账面上就可以体现是公司的借款,再把他在银行取得的支付利息的凭证直接列入开发间接费用。
作者:
会计盛
时间:
2010-9-6 14:57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为什么还要通过私人账户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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