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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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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u521125
时间:
2010-7-20 14:07
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2006年的31号文有明确规定在没有收入年份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三年扣除,但2009年的31号文对于业务招待费没有明确的规定,记得缪司长在一次在线访谈时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可以累计到企业有收入的年度再按规定计算扣除。这是不是意味着如果2009年没有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就不用按60%和0.5%的限制做纳税调增]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没有业务收入的年度,不得扣除业务招待费
作者:
水金
时间:
2010-7-20 14:22
可以借鉴,这个网站还是蛮有用的!
作者:
水金
时间:
2010-7-20 14:23
一直想弄清这个问题
作者:
简枫
时间:
2010-7-20 15:05
据我了解,没有业务收入年度的业务招待费,自第一个有收入的年度开始向后结转,不得超过三年,但每年不得超过当年扣除标准(千分之五)。
作者:
一杯茶
时间:
2011-10-11 09:35
4楼的,你的说法有依据吗?税务局会同意这样做么?
作者:
一条鱼999
时间:
2011-10-11 20:58
还有三年限制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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