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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的理解,欢迎大家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5-4 16:37
标题: 对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的理解,欢迎大家讨论
仔细对比了31号文和299号文件的规定,两者有区别。我认为按新法优于旧法,按299号文规定,房地产企业是不能按31号扣除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请注意299号文件是给出的利润率,而31号是给出的毛利率,计算出毛利再要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才是利润或所得额。299号文直接给利润率,用收入*利润率,得出利润额,所以我认为是不能再重复扣除期间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
作者: 人士    时间: 2008-5-10 08:57
我也想明白,谢谢
作者: 起舞弄清影    时间: 2008-5-10 15:21
[ jzm ]  关于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问题,今年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预售收入按规定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计入利润总额预缴,这一点与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预售收入按预计毛利率计算毛利额再减期间费用税金计算利润总额预缴有所不同,请问是不是原31号文与今年299号文相抵触之处依照299号文执行? [  2008-04-25 11:16:31  ]  



[ 缪慧频 ]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对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的预缴问题在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作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据实预缴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的预售收入要按照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标准计算出预缴利润并入利润总额预缴。
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采取据实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是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计算确定的,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因此,国税函[2008]299号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是一致的。 [  2008-04-25 11:1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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