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江苏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特别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不甘落后    时间: 2010-7-9 09:27
标题: 江苏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特别规定
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分别核算增值额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也不适用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理由如下:江苏省2004年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就是指经济适用房。国办发(2005)26号文关于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在江苏省不适用?我是江苏省徐州市的开发企业,不知江苏省其他地市的开发企业是否也有类似清况,其他省份的开发企业有此情况吗?
作者: 皮波    时间: 2010-7-9 10:47
看一看看!!!!!!!!!
作者: 他山石9    时间: 2010-7-12 17:01
你可以看一下苏地税(2004)58号文关于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
作者: windowsxpsp    时间: 2010-7-29 20:51
就该是适用的。

……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