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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个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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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挑战极限
时间:
2010-7-6 17:15
标题:
这个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怎么定?
我这里有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证上表明的面积是100万平方米,因为是旧城改造,有40万平方米的土地上的建筑物还没有拆迁完毕,暂时不能使用,拥有使用权并且真正能使用的只有60万平方米。我们这里的土地使用税是每平方米3.2元。请问这家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100万平方米还是60万平方米?这个问题争议很大,用1万企业不认可。 如果用60万平方米作为计税依据,要不是要什么部门出个报告。譬如拆迁建设指挥部等一些政府职能部门。
作者:
挑战极限
时间:
2010-7-6 17:17
“这个问题争议很大,用1万企业不认可”,这里是100万,不是1万。不好意思。
作者:
挑战极限
时间:
2010-7-9 10:05
还是没人回答呀,失望之极
作者:
tanxiongming
时间:
2010-7-10 19:46
你提的问题建议您认真阅读土地使用税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
使用
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因为是旧城改造,有40万平方米的土地上的建筑物还没有拆迁完毕,暂时不能使用,拥有使用权并且真正能使用的只有60万平方米。要成为纳税人必须使用土地,由于拆迁没有完毕,暂时不能使用,因此只能就60万平米征税。欢迎联系邮箱
tanxiongming@163.com
作者:
江苏MIMI
时间:
2010-7-11 13:20
我不同意楼上的观点,实际占用的概念就是你企业实际拥有的,你已经办了土地证,就是被你占用了
作者:
634262957
时间:
2010-7-11 21:01
不拆迁完成办不了土地证
作者:
挑战极限
时间:
2010-9-16 21:00
不拆迁完也能办土地使用证的
作者:
maomaoangle
时间:
2010-9-16 22:36
我觉得应该中和楼上的说法,关键是看土地使用证的面积是多少?是100万还是60万方,如果是100万,从税法角度来说,我认为就是100万为基数,请高手指点!
作者:
高兴-812
时间:
2010-9-17 10:17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是:月缴费额=开发初期应税土地面积*(1-截止上月末累计销售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商品房可售总建筑面积)*土地使用税单位税准/12
开发初期应税土地面积不包括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配套的居委会、派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土地面积。具体你们要按照100万交还是60万交,拿出政策,虽然这个政策不是很贴切,但是可以和税管员协商,你们都没有拆迁完可以办出土地址,不是一般的水平呀,所以这点小事还是可以和税管协商好的
作者:
林中仙子
时间:
2010-9-17 11:05
新手来看看。学习学习
作者:
大胖宝宝呀
时间:
2010-9-17 11:05
和税务协商吧 谢谢大家的回答 程序上的事还真烦 学习了
作者:
gaocs
时间:
2010-9-17 11:21
税务部门肯定看土地证上的面积,作为征税依据。
作者:
挑战极限
时间:
2010-10-29 15:38
取得土地使用证,就拥有了土地使用权,就应该视同使用了土地。我还是认为应该按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交税。
作者:
jxyzkq
时间:
2010-11-13 23:23
我们单位是06年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可这片地是毛地,尚没进行拆迁,而且拆迁过程却又是漫长的,因此经和税局协商,从实际开工之月的次月起交纳土地使用税
作者:
tanxiongming
时间:
2010-11-15 08:15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条例看上去严谨,在实际工作中这样的问题很多。我觉得就应当以60万征税。因为条例就是这样规定的。
作者:
elvendu
时间:
2010-11-15 14:02
要是土地证上是100万,那就一定要按100万交的。
作者:
大胖宝宝呀
时间:
2010-11-16 09:04
我觉得按照税法规定应该是100万为基数 不过楼主应该去跟政府部分协商嘛 这点事还是能协商的
作者:
晨曦菊xjq
时间:
2010-11-22 11:10
取得土地使用证,就拥有了土地使用权,就应该视同使用了土地。我认为应该按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交税。当然也可以与税务局协商的
作者:
李会5288
时间:
2010-11-23 10:19
标题:
回复一楼
这是个不争的事实!按文件全交!没有任何余地的!但各地政府、税务机关对文件的执行是有伸缩性的!
作者:
挑战极限
时间:
2011-1-4 11:14
谢谢了,都说的有道理.
作者:
诸晓棣
时间:
2013-7-24 17:18
我混乱了,天呀 有木有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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