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房产开发过程中水电费分摊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会飞的云    时间: 2010-7-6 11:28
标题: 关于房产开发过程中水电费分摊问题
我们是开发商,一直以来工地用水用电都是由我们每月支付的,现在因为已经到结算阶段正在和施工方对账,其中有一块就是水电费的问题,比方说结算下来总的工程款是100万,应付我方水电费14万,按照正常程序施工方开给我100万工程款发票,我实际支付86万,并提供我方开具统一收款收据14万水电费,然后附上列来每个月的发票清单复印件(因为电力局的发票开的是房产的名字),及施工方和我方自制的一张分割单,这样可以么?税务是否会认可?施工方也担心这样的单据他们入不了成本?请高手指点一下!急
作者: 会飞的云    时间: 2010-7-6 12:34
怎么都没人回答的啊?快点指教一下啊
作者: ml落叶    时间: 2010-7-6 17:39
想学习中,盼高手指点指点
作者: 会飞的云    时间: 2010-7-7 09:16
版主,高手,有没有人能回答一下啊?
我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关于电费分摊这块在成都高新区的国税有电费分割单,而且他们还是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但是其他地方好像没有类似的东西,问了一些税务师事务所也说不上来到底应该怎么处理这块费用,怕政策上的变动,最好是让电力局分开开具发票,这是不可能的事,电表户名是一个单位的,电力局不可能给你分成2个单位的发票,头疼啊.有谁能指导一下啊,难道其他单位没有类似的问题的么?
作者: 北极叟    时间: 2010-7-8 16:34
拿电力局开的总发票复印件,后面附上属于你们的用电清单,这样是可以入帐的。只要用电支出是真实的。这是附合入帐依据的真实、合法、有效原则的。另外鉴于这种情况跟当地税务局协调一下。因为我们的工作一切要从实际出发,只有我们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可靠的,特殊情况的帐务处理是允许的。
作者: 蒙会计    时间: 2010-7-10 22:29
学习中,盼高手指点指点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34393-1-1.html
作者: 维生素e    时间: 2010-7-10 22:35
这个问题很实际学习了
作者: lzj1020    时间: 2012-7-18 17:17
学习了
作者: 融科    时间: 2012-7-23 10:49
这个问题很实际学习了

作者: 心语★星空    时间: 2014-7-2 16:08
学习 学习!
作者: 刘志岗    时间: 2014-7-2 16:30
转供电,会被税务局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税率按简易征收率执行。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