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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股东用土地增资后,土地面积发生减少的问题。(有经验的大师们一定要留言) [打印本页]

作者: 姜静    时间: 2010-7-2 22:50
标题: 关于股东用土地增资后,土地面积发生减少的问题。(有经验的大师们一定要留言)
请各位有经验的大师们帮忙:

我的股东通过和政府债权置换物权,取得一块244亩土地(出让合同金额700万,债权价值800万)随后对我公司进行投资,工商执照刚变更后。政府就把其中的80亩地征走用于水利建设,征走的地按照800万的对应的价值返还出让金,并下发了相关的征地文件,请教一下问题:
1、此行为是否会导致我的股东变更出资方式?
2、政府和企业的此行为,是否会被税务局认定为土地转让?
3、按照800万对应的价值给企业的土地款是否会被税务局征收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


跪求各位有经验大侠的指点!
作者: 姜静    时间: 2010-7-2 22:51
在加上一句:我们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作者: 狼毒花    时间: 2010-7-3 06:29
营业税是不用征收的,依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明确,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中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由县级以上(含)土地管理部门报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 本帖最后由 狼毒花 于 2010-7-3 06:32 编辑 ]
作者: 狼毒花    时间: 2010-7-3 06:34
如果出资手续已经完成,是不需要再去变更出资方式的,企业有处理自有资产的权利,即使将244亩土地全部出售变现没有问题,实收资本还是以前的实收资本
作者: 狼毒花    时间: 2010-7-3 06:38
政府给与的800万元补偿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作者: wwb1985    时间: 2010-7-3 09:11
很认同上面的分析
作者: lxb    时间: 2010-7-3 10:53
股东已把土地投入到公司,政府征收的是公司的资产不涉及变更股东的出资方式
作者: 幸运五月    时间: 2010-7-3 14:43
我刚接触房产行业,很多都得学
作者: 姜静    时间: 2010-7-3 22:43
谢谢以上的各位,非常感谢狼毒花说的那么仔细
作者: 634262957    时间: 2010-7-4 18:27
细有什么用,做会计的都是为他人做嫁衣
作者: 634262957    时间: 2010-7-4 18:44
与出资方式有什么关系?照你这么说,以银行存款出资的,当银行存款减少了也要减少出资?以实物出资的,实物卖了后也要减少出资?
作者: 想飞的葡萄    时间: 2010-9-28 09:27
问题1/2:不会
问题3,不征,但如果超出800的对应价,则应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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