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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营业税新条例、新细则看建筑业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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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狼毒花
时间:
2010-7-2 20:47
标题:
从营业税新条例、新细则看建筑业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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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营业税新条例、新细则看建筑业纳税问题
[/td][/tr][tr][td=4,1][/td][/tr][tr][td]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5日[/td][td]信息来源:金坛市地税局 作者:周锁龙 张皓[/td][td][/td][/tr][tr][td=4,1]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新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 实施,新旧法规的变化使得原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性文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依各自的权限相继下发文件对原有文件进行清理,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4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文件后,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本文从新条例、细则以及上述废止文件来分析建筑业应如何纳营业税。
一、建筑业纳税义务人
(一)关于内部提供劳务是否纳税,根据新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但具体何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我们理解应为企业内部的一个部门,如办公室、生产车间等。
原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关于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何征收营业税,强调内部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利益(结算工程价款)的单位均为营业税纳税人,但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即排除了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劳务时应纳营业税,并且强调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同时160号文件第二条对独立核算进行了限定,即:“(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而新细则将原细则第十一条已改为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新旧规定对除外规定的定义是不一样的,新规定强调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因此,基于原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解释性文件160号已不再有效。另外,对160号文件第二条(一)的规定在实践中是有问题的,办理了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是不可能为非独立核算的,这个问题现在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二)关于承包人的规定,根据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原细则第十条关于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对承租人或承包人的解释:“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规定不再执行。
二、建筑业扣缴义务人问题
根据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47号]关于总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由总包人扣缴的规定,以及原来对建筑业影响很大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件已不再执行,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
根据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这里会有一个发票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假设总包工程款为200万元,其中分包为50万元,如何开具发票更合理?现在的处理模式应为: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2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5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将分包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现实中为征收管理需要,通常税务机关会采取委托建设方代扣总包方和分包方的税款的办法。
这里强调说明的是,只有总包方发生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其他企业的再分包业务应按取得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因转包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新细则同时也删除了对“转包”的相关规定。
三、建筑业征税范围
新条例附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取消了原条例附表中的征税范围规定,那么建筑业的征税范围是否还适用试行了15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有待总局再次发文明确。
根据新细则第二条规定,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257号)文件规定的:“维修化工等生产企业所用的大型成套装置的维修费,是参照建筑行业的收费标准确定的,因此,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装置取得的维修费收入,暂按‘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不得比照。”不再执行。
四、建筑业营业额
根据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里强调只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包含在应税营业额中。基于原条例及细则条款制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人力发电厂工程设备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3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95号)不再执行。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0-7-2 22:48
是一个总结性的文件,此部门还是比较负责的。
作者:
nisg
时间:
2010-7-3 08:35
学习一下,!!!!!!!!!!!!!!!
作者:
jtliu6896
时间:
2010-7-3 10:05
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真是好东西,还不用付款!
作者:
杨一李
时间:
2010-7-3 10:26
还有什么啊?让俺也看看
作者:
江苏
时间:
2010-7-3 10:47
真是好东西,还不用付款!
作者:
lxb
时间:
2010-7-3 11:02
分享学习
作者:
qq1998
时间:
2010-7-3 12:45
----------学习认真学习
作者:
人在边缘
时间:
2010-7-6 22:0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wwb1985
时间:
2010-7-6 22:10
好好学习一下
作者:
学问
时间:
2010-7-7 14:44
好好学习一下,认真领会
作者:
北极叟
时间:
2010-7-13 09:33
向高手学习,向前辈致敬
作者:
风影相随
时间:
2010-7-24 15:24
先回复,后学习。
作者:
贾秋菊
时间:
2010-7-27 19:34
学习学习一下谢谢
作者:
洪瑜淳
时间:
2010-7-28 10:55
学习了,谢谢!
作者:
0123
时间:
2010-7-29 09:39
学习一下,!!!!!!!!!!!!!!!
作者:
正义111
时间:
2010-7-31 01:01
标题:
需要学习一下
好贴,需要学习一下
作者:
家有皓皓
时间:
2010-8-2 15:36
回复,看一下,好好学习一下。。。。
作者:
czfxw
时间:
2010-8-4 15:29
好好学习一下
作者:
karrykim
时间:
2010-8-9 20:06
对新法要有足够的了解才能做好会计工作,谢谢楼主的分享
作者:
周利强
时间:
2010-8-11 14:40
----------学习认真学习
作者:
李国和
时间:
2010-8-16 09:01
继续学习,内容很丰富
作者:
一路前行
时间:
2010-8-16 09:03
新的政策,须及时学习
作者:
依猫
时间:
2010-8-16 09:34
剩下的内容还想看看
作者:
xiaofei27
时间:
2010-8-16 09:58
也来学学新政策解读
作者:
wy8301
时间:
2010-8-16 10:58
继续学习
作者:
liyuting119
时间:
2010-8-19 23:10
----------学习认真学习
作者:
萨多
时间:
2010-8-20 11:55
---------学习认真学习
作者:
syzz30
时间:
2010-8-20 16:07
新旧对比!!!!!!!!
作者:
乔丹
时间:
2010-8-20 16:56
来的学习的,回复一下
作者:
杨小滨
时间:
2010-8-20 21:16
是一个总结性的文件,此部门还是比较负责的。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
www.fdckj.com
,地址:
http://www.fdckj.com/thread-34304-1-1.html
作者:
eric_jun
时间:
2010-8-23 11:56
学习学习啊~~~~~~~~~~~~
作者:
haier163
时间:
2010-8-23 12:57
标题:
学习
这正是我需要了解的。谢谢了。
作者:
职场游侠
时间:
2010-8-23 16:32
相当相当的不错,好好学习
作者:
acc97
时间:
2010-8-24 08:52
关于总包方不再是分包方代缴代扣义务人,地税部门仍然不执行。
在征管上,依然以总包方为代缴代扣人。
作者:
王邓王邓
时间:
2010-8-24 15:22
haodongxi好东西!!!!!!!!!!!!!!!!!
作者:
紫月恋
时间:
2010-8-31 15:13
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真是好东西
作者:
hwzhb
时间:
2010-9-2 11:09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好东西,学习学习了,谢谢
作者:
pick_hm
时间:
2010-9-2 11:14
谢谢分享!学习了!!
作者:
ct5678
时间:
2010-9-2 22:12
好好看看,还是免费的哦!!!!
作者:
冷水洗头
时间:
2010-9-2 22:17
好好看学习啊
作者:
tzpyl
时间:
2010-9-6 15:39
好东西,还不用付款
作者:
tzpyl
时间:
2010-9-6 15:40
学习一下了
作者:
希源
时间:
2010-9-6 16:24
好好学习一下!!!!!!!!!!!!
作者:
zhang11jun
时间:
2010-9-28 09:49
好东西,想看,而且是免费的
作者:
晓莹
时间:
2010-9-28 12:48
虚心学习,辛苦拉
作者:
落英宾纷
时间:
2010-10-8 11:18
楼主颇费一番心机研究,谢谢
作者:
bzy119
时间:
2010-10-12 12:27
好好学习下,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0-10-12 13:42
内容还是很新的,归纳较好、。
作者:
oceansun007
时间:
2010-10-12 16:26
上来看看先啊,谢谢啦
作者:
wengyuewen
时间:
2010-10-14 11:19
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真是好东西
作者:
来来米
时间:
2010-10-19 17:21
好贴,学习,在学习,谢谢!!!!!!
作者:
安儿
时间:
2010-11-1 15:55
看看后面的内容!
作者:
赵晓林
时间:
2010-11-4 15:48
工不包料承包方式营业额的计算方法
作者:
无语凝噎
时间:
2011-7-21 01:16
学习一下 值得借鉴。。。。。
作者:
sugera
时间:
2011-8-1 13:40
学习政策,研究政策
作者:
朱伯胜
时间:
2011-10-27 15:19
回复学习
作者:
zzp周游
时间:
2011-12-21 14:53
学习学习一下
作者:
smile100
时间:
2012-2-23 11:33
这个好
作者:
xcbyr
时间:
2012-4-27 23:36
好好学习一下,这几天正接触建筑企业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2-4-28 08:06
万分感谢楼主
作者:
yeshk
时间:
2012-7-12 18:28
谢谢,收藏了
作者:
因之美化妆棉
时间:
2012-10-12 17:00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浅蓝的微笑
时间:
2012-10-22 11:38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作者:
nkk777
时间:
2012-10-24 17:41
想要看看
作者:
cdjw
时间:
2012-11-20 14:18
学习一下,!!!!!!!!!
作者:
Bystander
时间:
2012-12-14 14:33
很好很好很好啊
作者:
zzw3000
时间:
2013-12-25 11:13
学习了
作者:
大头鱼
时间:
2014-2-19 11:25
急需查看学习
作者:
kun810215
时间:
2014-2-28 10:50
关注一下
作者:
锦衣夜行的人
时间:
2014-3-24 10:18
谢谢分享
作者:
无心匣子
时间:
2014-3-31 11:56
学习学习。。。
作者:
心语★星空
时间:
2014-6-17 15:28
学习 学习!
作者:
cwj82316927
时间:
2014-6-18 10:01
建筑业纳税义务有一点不一样
作者:
chenfq75
时间:
2014-6-21 13:37
学习学习
作者:
cqhy605
时间:
2014-11-25 22:58
谢谢楼主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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