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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疆物业公司对于代收款项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夜枫    时间: 2010-6-25 19:18
标题: 新疆物业公司对于代收款项的疑问
我公司遇到代收款项的问题,想来一起讨论一下。
对于代收水、电费,我公司收取了差价,但电力公司和水务公司的发票是开给我物业公司的大票,多收取部份实际为楼宇变压器电量损耗,另冬季采暖费由于是热力公司管网供至大厦,由大厦进行板换,再通过中央空调送至各写字间内,我公司收取了相应的板换费,即我公司按26/平方米收取,实交为22/平方米,我公司只给业主开收据,附大票给各单位入账,因为以前年度所得税免三年优惠,从本年度开始正常纳税,差价部份该如何处理最为稳妥,应向国税还是地税申报?
另外还想请教一下行家,对于高档写字间夏季中央空调的费用该记为空调使用费交地税,还是记为空调制冷费交国税,请各位大虾指点。
请教了很多位纳税专家,说法不一,税务局也是各争各税,想请教行业通行做法,谢谢!
另我公司流转税以前只涉及地税,只有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10-6-25 20:23
差价部分应该作为物业公司的收入来处理

举例: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苏地税函[2006]3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如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等),如果是统一收取,统一支付给收费单位的,应以当期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实际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收费单位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身应负担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10-6-25 20:24
空调使用费当然是作为营业税交地税了

不可能是缴纳增值税的吧
作者: 夜枫    时间: 2010-6-28 09:38
多谢回复,以后还要多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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