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这个问题能这样理解?可操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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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杯茶
时间:
2010-6-23 13:45
标题:
这个问题能这样理解?可操作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向有意购房者收取的"诚意金"或"意向金"等,应计入哪了个科目,可以计入"其他应付款"吗?这样是不是可以不用当时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因为没有签合同,可以这样理解吗?如果这样做,会有什么涉税风险?请各位帮忙,给个解答,谢谢.
作者:
wwb1985
时间:
2010-6-23 14:07
收诚意金不要交税,但开收据写定金的话要交税
作者:
liuhuan
时间:
2010-6-23 14:54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业主收取的诚意金应计入其他应付款,从税务处理来看,根本不是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等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0-6-23 17:27
在没拿到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允许以任何形式销售,如收取诚意金、会员费等,如果收取了,但必须缴纳相关税费。
作者:
一杯茶
时间:
2010-6-24 09:31
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就销售,这应是房管局管理的范围,和税务局没什么关系,不知道各位朋友所在地的税务局是怎样掌握的,各位能聊聊吗?
作者:
糈汀
时间:
2010-6-24 11:00
收诚意金开收据,那收据是可以直接用来做账的吗?这个时候记到“其他应付款”要交税吗?
作者:
可爱的小丸子
时间:
2010-6-25 16:43
税务上应该是有产生收入就要纳税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10-6-26 09:33
无论是诚意金还是定金,都可以挂其他应付款,但都要交税
作者:
天清水蓝
时间:
2010-6-26 10:38
税与你开什么内容没关系,定金或诚意金只要收了与房有关的都要交税,可以先放到其他应付款列支
作者:
JCDD
时间:
2010-6-26 10:55
税务是这样要求,查到了就要交税,先挂其他应付款
作者:
一杯茶
时间:
2010-6-27 11:33
放在“其他应付款”中,按道理是不用当时缴税的,可税务局不是一个讲理的地方,明明是他们定的规则有问题,可他们可以不按自己定的规则行事。没办法呀。一帮流氓加文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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