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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10]79号:股权转让所得不扣除留存收益 [打印本页]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10-6-15 19:41
标题: 国税函[2010]79号:股权转让所得不扣除留存收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了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转让股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按照我国法律,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了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转让股权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可以这样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的实现,税法更看重股权登记,即使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签订,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变更,企业当年也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这也符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其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权成本可以先予扣除

  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可以扣除,在新旧所得税法下都是一致的条款。在原企业所得税法下,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作者: xing1076    时间: 2010-6-23 22:34
学习一下,谢谢!
作者: 雨.霏    时间: 2010-6-24 14:01
借鉴一下,谢谢!
作者: 李小皮    时间: 2012-11-13 15:36
学习一下下
作者: 李小皮    时间: 2012-11-13 15:36
学习一下下
作者: 怀传    时间: 2013-3-7 15:51
学习一下。
作者: 展翅    时间: 2013-5-21 15:5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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