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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他方合作建房,合约解除退还向对方收取的补偿费,已征税款可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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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0-6-12 14:34
标题:
企业与他方合作建房,合约解除退还向对方收取的补偿费,已征税款可否退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收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你公司与某单位签订合约建房,后因某种原因,工程无法进行,经法院裁决,合约解除,由你方退回原向对方收取的补偿费。我们认为,如经原征税机关审查认定,对该项收入已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可以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手续,也可以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具体请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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