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私车公用费用据实列支是凭租赁合同还是租赁发票
[打印本页]
作者:
璎珞
时间:
2010-6-3 22:41
标题:
私车公用费用据实列支是凭租赁合同还是租赁发票
我公司有数辆私车(老板的),自2007年公司成立时起就一直为公司使用,也没有签订租车合同。最近,国税局要税务师事务所来做鉴定,事务所把2007至2009年的私车费用全部剔除,原因是没有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
但依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
的通知
》(
浙国税所〔2006〕6号
)中第一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使用向个人或其他单位租用汽车等运输工具,
按租赁合同取得相关的使用权后
,发生的经营性租赁费等相关费用凭发票及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但以所有权人名义取得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没有说要取得租赁发票才能扣除费用。
我提出租赁合同是可以一下签几年的,事务所答复是发票是要一年开一次的。我又说现在补签合同,日期从09年6月开始到2010年6月,现在开具租赁发票,那么09年6月以后的费用可否列支呢?事务所说不能。请教了税管员,他说调减太麻烦,要我自己看着办。
我现在有点郁结:从09年补签合同可不可以?
作者:
李云祥
时间:
2010-6-4 09:02
标题:
我们公司也有这种情况
私车公用,会计上处理很难,请教高手。
作者:
一笑嫣然
时间:
2010-6-4 09:28
发文和实际操作时有差异的,只能按事物说的做了。
作者:
czcandy
时间:
2010-6-4 11:16
协议肯定是可以补的。当时查的时候就应该说有协议的,过后补上不就行了。票能分开开具最好了。权责发生制。
作者:
lifanjun
时间:
2010-6-6 21:29
这种情况我公司也有,不过发票肯定要的,暂时还没有找到合理的处理方法
作者:
phoebe
时间:
2012-5-9 09:34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