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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公司代建房屋纳税风险不可忽视 [打印本页]

作者: 朵朵爸    时间: 2010-5-29 21:37
标题: 房地产公司代建房屋纳税风险不可忽视
房地产公司代建房屋纳税风险不可忽视

  案例

  A企业2008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由于A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联单位B房地产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协议约定该开发项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A企业支付,开发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B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A企业开具,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支付B企业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本案例中,A企业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是由于不具备开发资质,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即便与B企业合作开发,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转让。所以实质上应该明确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是A企业,B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已。

  财务人员关心的问题是,这种合作开发形式,合作双方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否存在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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