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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增值税可不可以免除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kwyq168    时间: 2010-5-13 21:15
标题: 土地增值税可不可以免除问题?
土地增值部分与扣除项目部分相比不超过20%,规定是不是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

[ 本帖最后由 kwyq168 于 2010-5-13 21:36 编辑 ]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0-5-13 2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条例》又作了补充规定与说明,即: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过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为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这些都是有关土地增值税减税与免税的规定。
作者: kwyq168    时间: 2010-5-13 21:34
谢谢飞雪了!!哈哈!!
作者: 一镁    时间: 2010-5-13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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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xuanying    时间: 2010-5-13 22:41
飞雪说得很对
作者: 江苏    时间: 2010-5-13 23:44
飞雪说得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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