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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在销售之前可作为自用房产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哈哈笑    时间: 2008-4-28 13:41
标题: 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在销售之前可作为自用房产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在销售之前可能先作为自用房产,如办公或出租。原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新税法中对这一类经济事项是否作为视同销售行为?
〔国税局所得税副司长缪慧频〕 原外资税法规定作为内部资产交易,不视同销售;内资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精神,这一类经济事项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作者: 防水键盘    时间: 2008-4-28 14:59
如果有具体时间的话,就更好了。呵呵
作者: 错落的黄昏    时间: 2008-4-28 23:34
标题: 回复 2# 的帖子
应该是08.01.01日吧,这样内外资处理就一样了
作者: 梁皓    时间: 2008-5-27 13:16
应该是08.01.01日吧,这样内外资处理就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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