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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发企业代收各种基金、费用的涉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微风拂面    时间: 2010-5-13 09:55
标题: 开发企业代收各种基金、费用的涉税问题
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才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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