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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预缴税金的会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枯叶飘零    时间: 2008-4-25 23:48
标题: 房地产企业预缴税金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缴税金的会计处理


时间:2007.08.20  来源:中国税务报


一、预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税法中明确指出了纳税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取得预收账款时必须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收到的预收款金额。但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并没有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预收款计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

目前房地产企业结合实际核算营业税的方法,按预收账款科目当期的发生额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即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实际缴纳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
年度终了,对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转入当年销售收入,并将已缴纳的税金转入本年利润,反映在利润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栏,就是借“本年利润”,贷“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时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反映在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的期末余额里,对此部分计提的税金在编制报表时,笔者认为应并入其他流动资产反映,对此部分已缴纳的税金则反映在应交税费栏,用负数表示。

二、预缴所得税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中明确: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一般核算方法按预收账款当期的发生额扣除期间费用及税金计算缴纳所得税。可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所得税反映在应交税费栏,用负数表示。若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确认对未来期间应纳所得税金额的影响,笔者认为对预缴的所得税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使用“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缴纳时同上,只是在年终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已上缴的所得税,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转入“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科目中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会计分录如下,借“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作者: 枯叶飘零    时间: 2008-4-25 23:49
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探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这一规定有利于税收的均衡入库,但也增加了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它是企业会计核算方面的一项新内容。由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入、抵减预计营业利润后与当期利润总额(亏损)的反差很大,出现了有些企业即使亏损金额很大,却仍要缴纳较高企业所得税的现象。因此,如何使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与企业盈利配比,并使预计营业利润在开发产品完工结算期得到正确抵减;如何在增加核算工作量的同时采用简便易行的核算方法,做好预计营业利润的计提、抵减核算工作,并确保核算的准确性;如何从科目间找出勾稽关系,方便自查税费提缴情况等,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根据笔者在工作实践中的体会,采用同步登记法在“递延税款”归集或转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不仅能较好地处理这一业务问题,而且简便易行。

“同步登记法”一是指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费皆在“递延税款”核算,两者的明细账合并在同一账页中登记。虽然在“递延税款”核算营业税费目前尚有争议,但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只明确营业税费的提缴过程,未进一步明确应在什么科目归集、结算转回,故笔者认为在“递延税款”科目核算较合理、可行。

二是指工程项目自开工至竣工销售,发生的经济内容均在同一账页中登记。实际数与预计数在同一账页反映,便于预计数的转回,实际数与预计数的对比,企业对税费提缴情况的自查等工作。具体做法及运用如下。

1.预缴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费的同步登记及有关科目间的勾稽关系的核对。

①为使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费与企业盈利配比,其预缴归集或转回的企业所得税在“递延税款”核算,借方核算由预计营业利润部分得出的企业所得税;贷方核算销售转回已计提的企业所得税,须结算,余额应为零。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费统一登记在七栏式明细账页上,前三栏分别登记借、贷、余;分析栏分别登记营业税费、企业所得税,蓝字登记预提金额,红字登记转回金额。销售结算后,该明细账余额为零。

例1:某企业A幢202号2003年预收账款5万元。2004年8月31曰止累计预收账款40万元(其中二季度末止累计30万元),累计预提营业税费2.22万元,企业所得税1.485万元,9月份预收账款10万元。经计算9月份应交营业税费为0.555万元,二季度应在“递延税款”归集的企业所得税为0.99万元;销售结算转回营业税费2.775万元,企业所得税2.475万元。据此登记明细账如下:

明细账 会计科目:递延税款

明细科目:营业税费

企业所得税

户名:A幢202号




②平时可运用科目间的勾稽关系,总体核对“递延税款”借、贷方金额的准确性。即总账“递延税款”借方发生额合计数=(总账“预收账款”贷方发生额合计+总账“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合计数)×营业税费率+总账“预收账款”贷方发生额合计数×预计营业利润率(15%)×适用所得税率;总账“递延税款”贷方发生额合计数=总账“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借方发生额合计数+(总账“主营业务收入”贷方发生额合计数-总账“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合计数)×预计营业利润率(15%)×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作者: 枯叶飘零    时间: 2008-4-25 23:55
推荐]如何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检查 由于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周期长、不及时结转收入、经常出现退房、按揭的特点,特别是涉及到多个开发项目时,成本核算不规范。在税务检查时,税务人员有事会感到很麻烦,笔者在对房地产企业检查过程中,总结了一点经验,感觉很实用,下面结合实际工作介绍给大家。
  
  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根据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企业收到购房款时可能有两种帐务处理方式。第一种处理方式:借: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科目,贷:预收账款科目;另外一种处理方式是:借: 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科目,贷: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因此,企业当期应纳税营业额是“预收账款”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与“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之和。但由于“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有两个来源,一是从“预收账款”账户借方转入的;另外一部分就是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购房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所以要减去“预收账款”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这样就可以推算出应纳税营业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营业额=“预收账款”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主营业务收入-“预收账款”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 公式①
  
  根据会计账户原理又可得下列公式:
  
  期初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睿?谀┯喽?nbsp;公式②
  
  公式②移项后,可得下列公式:
  
  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公式③
  
  把公式③代入公式①后得下列公式:
  
  应纳税营业额=主营业务收入+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这样,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可以直接根据总账“预收账款”科目期末数、期初数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累计数三个数字计算出应纳营业税额。此方法计算简单,就不要再从“预收账款”明细帐中一笔笔合计当期发生数
  
  但在使用上述公式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要核对“预收账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应当全部是退还购房款或者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如果出现企业调账事项,如,借:预收账款科目,贷:其他应付款科目等,则不得从借方发生额中扣除。
  
  (二)适当抽取几个月份,把“预收账款”账户总账数字和明细帐数字核对,以防止企业故意调整会计科目做假账。
  
  (三)检查“营业外收入”科目,审核企业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是否有收取违约金的事项,如果有上述事项,收到的违约金同样需要缴纳营业税。
  
  (四)“预收账款”账户期初如果有余额,应当是已经缴纳过营业税的。
  
  (五)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本期所得额-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利润率+本期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此公式计算取数麻烦,可以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所得额+(预收帐款年末余额-预收帐款年初余额)×利润率
  
  二、自行设计房源表
  
  在检查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可以自己设计制作一份房源表。表格内容如下:
  
  房号 购买人 面积 单价 合同金额 实际收款 收据或发票号 备注
  
  101
  
  102
  
  201
  
  ……
  
  合计
  
  (一)填写此表的数据来源:
  
  1、面积栏目可根据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测绘图填列,此测绘图可从房地产企业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得到;
  
  2、购房人、单价和金额栏目可根据房地产企业已经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据填列,在填列时要与房屋销售合同核对;
  
  3、发现房屋售价明显偏低、赠与房屋、自用房屋等情况备在在备注栏注明。
  
  (二)此房源表的用途
  
  1、通过此表能够掌握房地产企业整个工程项目的开发情况,如总共开发多少套房屋、已经销售出多少套房屋、剩余多少套房屋等等。
  
  2、是计算房屋单位面积成本和主营业务成本的依据。单位面积成本=开发产品÷总面积(指可出售的面积);主营业务成本=已销售面积×单位面积成本。
  
  3、能发现价格明显偏低等非正常销售的情况,并可以根据同一单元、同一楼层的价格确定调整价。
  
  4、可以查出收入不入帐的情况。把金额栏合计数与企业 “预收账款” 帐上余额和已经结转“主营业务收入”总数之和对比,如发现二者不一致,则说明企业存在收入不入帐的情况。
  
  5、合同金额栏合计数是房地产企业缴纳印花税的依据。根据此合计数乘以万分之五可以得出企业应缴纳的“购销合同”税目印花税。
  
  三、房地产常见的偷税手法
  
  (一) 少结转收入。常见的有下列情况:收取采光费、宣传费、上房费等价外费用不计入收入;购房人办理的按揭贷款计入“短期借款”科目,没有计入“预收账款”科目:“预收账款”总帐和明细账数字不符;笔者在检查时曾经遇到过这种情况,某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明细帐三级账记载8月份收到购房款为800万元,计入总账时却只有450万元,其余的350万元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因为帐簿和报表仍然是平的,所以,检查时如果不注意是很难发现的
  
  (二)收入不入帐。常见的情况是使用收据收取售房款不入帐,使用资金时,以向某人借款的名义转入账内。
  
  (三)多计成本费用。其一、是虚列开发成本;常见的手法是通过虚开建筑业发票加大“开发成本”科目,一些企业为了少缴33%的企业所得税而虚开建筑业发票,虽然发票是真的,但工程价款是假的,合同也是假的。经常见到的情况还有:虚列开发成本挂账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也有可能是虚提的土地款,对于不是通过拍卖取得的土地更要引起注意。其二、是不按期结算项目成本,暂估多转销售成本。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就结转收入,但成本还无法准确核算,就暂估多转销售成本。
  
  (四)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
  
  笔者曾在检查时发现过这种情况,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就新成立了一家软件信息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软件公司以向房地产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为名,收取信息费400万元。
  
  四、如何检查
  
  (一)注意多从政府部门调查取证,包括房屋的立项、规划、质量检验、竣工交付、房屋面积测绘、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一系列问题,涉及到政府的多个部门。加强和上述部门的合作,有时可以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通过上述部门取证,笔者曾查出过虚提土地款、收入不入帐但已经办好房产证、房屋赠与等情况。
  
  (二)注意到建筑施工企业调查取证,其中建筑施工合同非常关键。因为工程成本占房地产开发的很大比重。有的房地产企业为了加大成本或者少计收入,而编造假合同。
  
  (三)测算房屋的开发成本。开发成本主要由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和政府收取的费用三大快组成。其中土地成本和政府费用时相对规定的。而土建成本主要是由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组成,就某一个地区来说,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不会太大,所以,只要测算出土建成本,再加上土地成本和政府收取的费用就基本上可以确定房屋的单位成本。只要企业结转的的单位销售成本与测算的单位成本相差太大,就应当注意深入检查。
  
  (四)注意检查“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特别是大额的现金增、减变化。这些业务如果是虚假的,一般会涉及少计收入或者多列成本。此时要注意追查资金来源渠道,要多翻看凭证,要看日期和数字是否奇异、是否违背常理。
作者: 枯叶飘零    时间: 2008-4-25 23:57
标题: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征税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开发产品跨期长、金额大,通常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对于取得的预售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算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由于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各房地产企业对预售收入应交税费处理存着较多的差异,以致影响会计信息的正确反映。 财务,计征税费-[飞诺网FENO.CN]
  
  一、预售收入计征税费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按预售收入计征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通常采用的方法有三种,但这几种会计处理都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按预收款计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直接记入“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预售房款计征、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入确认、办理结算时,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城建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3)期末结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项目竣工结算应交土地增值税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虽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但值得商榷。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所预交的税费在账表上体现的“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是红字或负数余额。本来是企业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该交纳的税费,却使信息使用者误认为是企业“多交了税费”,因而不符合会计“明晰性原则”。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周期一般都较长,若某企业既有正常销售计征的税费,又有按预收款计征的税费,还有多交的税费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退的税费,如果在会计处理上只反映已交数,不反映应交数,则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税金的应交、未交和多交等情况。
  二是按预收款计征的税费,根据其纳税环节,分别通过“待摊费用”、“递延税款”科目核算,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预售房款计征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待摊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到预售房款计征所得税时,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收入确认、办理结算时,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待摊费用一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城建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4)期末结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
  (5)项目竣工结算应交土地增值税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待摊费用——土地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解决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的应交数和已交数问题,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了已预交的待摊税费、递延税款,损益表也体现了配比原则。但是,把计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纳入“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仅虚增了资产和负债,而且也与“待摊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不相符。
  三是按当期应交的全部税费(包括预售收入和实现收入两部分的应交税费)不加区别地做先提后交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预售房款计征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到预售房款计征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收入确认、办理结算时,借记“银行存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其全部收入与预收账款的差额计征的税金及附加,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城建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4)项目竣工,结算、调整预提土地增值税时,按实际数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反之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确认为收入,结算税费,同样虚增了资产和负债,而且人为地割裂了预售收入、实现的开发产品收入计征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及期末结算所得税的勾稽关系,也违背了会计的“配比原则”。
  
  二、预售收入计征税费核算的改进建议
  
  鉴于上述按预售收入计征税费核算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将预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记入“预收账款”科目的借方,“预收账款”科目下设四个明细科目,即“预售收入”、“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预交土地增值税”和“预交企业所得税”,使预售收入和预交税金相互配比,反映时一同反映,结转时一同结转。这样可以真实反映企业税金的应交、未交和多交等情况,也符合会计的“明晰性、配比性原则”。虽然这种方法也存在着虚增资产和负债的问题,但它优于前几种方法。
  [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年初开发“普通住宅”项目,整个工程于年底全部竣工决算并交付使用。开发公司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销售总价1800万元,收取首付款720万元,并按税收法规规定计算交纳了预售收入应该交纳的相关税费。项目竣工后,商品房全部售出,银行按揭款1080万元于年底到账。与开发该项目有关的实际支出包括:土地价款200万元、房屋开发成本850万元(含不能转让的配套设施费50万元)、管理费用25万元、销售费用50万元、财务费用利息支出90万元(未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能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和延期还款罚息3万元,该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适用的营业税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5%,应交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土地增值税预征率0.5%,计税毛利率10%,企业所得税税率33%。假设2005年没有开发其他项目,也未发生其他经济业务事项和纳税调整项目。根据上述资料,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售房首付款
  借:银行存款
  7200000
  贷:预收账款——预售收入
  7200000
  (2)计征应交纳营业税及附加
  借:预收账款——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388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18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0800
  (3)计征应交纳土地增值税3.6万元(720×0.5%)
  借:预收账款——预交土地增值税
  3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36000
  (4)计征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计征企业所得税:(720×10%-38.88)×33%=10.93(万元)
  借:预收账款——预交企业所得税
  109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109300
  (5)交纳计征的各种税费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36000
  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312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0800
  贷:银行存款
  756000
  (6)确认收入实现
  借:应收账款——应收售房款
  10800000
  预收账款——预售收入
  7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00
  (7)收到按揭款
  借:银行存款
  10800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售房款
  10800000
  (8)结转已售开发产品成本1050万元(200+8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500000
  贷:开发产品成本
  10500000
  (9)计提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及附加税费=1800×5.4%=97.2(万元)
  应补交营业税=1080×5%=54(万元)
  应补交城建税=54×5%=2.7(万元)
  应补交应交教育费附加=54×3%=1.62(万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972000
  贷:预收账款——预交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888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7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6200
  (10)工程竣工,结算应交土地增值税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200+850+90+(200+850)×5%+97.2+(200+850)×20%=1499.7(万元)
  增值额=1800-1499.7=300.3(万元)
  增值率=300.3+1499.7×100%=20.02%(普通住宅超过增值税率20%)
  应交纳土地增值税=300.3×30%=90.09(万元)
  应补交土地增值税=90.09-3.6=86.49(万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900900
  贷:预收账款——预交土地增值税
  36000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864900
  (11)年底结算应交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800-1050-97.20-90.09-25-50-90-3=394.71(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394.71×33%=130.25(万元)
  应补交企业所得税=130.25-10.93=119.32(万元)
  借:所得税
  1302500
  贷:预收账款——预交企业所得税
  109300
  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1193200
  (12)补交各种税费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7000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864900
  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11932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6200
  贷:银行存款
  2641300
  收到税务机关退回多交的税款时,做相反的分录。
作者: 博古通今    时间: 2008-4-26 15:03
分析的很透彻,谢谢了!
作者: 起舞弄清影    时间: 2008-4-26 15:57
怎么不做个压缩文件啊
作者: 小可    时间: 2008-4-26 16:05

作者: 小可    时间: 2008-4-26 16:07
分析的很透彻,谢谢了!
作者: 风随心动2008    时间: 2008-5-1 01:47
谢谢,努力学习,争取每天进步一点
作者: 一汪清水    时间: 2008-7-12 11:57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内蒙古    时间: 2008-7-20 20:38
处理方法还真是不少,究竟哪种合适,还需要推敲
作者: shen20080311    时间: 2008-7-22 12:59
虽然我们项目现在还没有预缴税项,先学习准备储备知识。
作者: 石头scs    时间: 2008-7-22 13:28
一切从新开始!!!!!
作者: HJC1768    时间: 2008-8-16 10:46
好东西,支持!
作者: 布谷鸟    时间: 2008-9-11 19:19
谢谢,努力学习,争取每天进步一点
作者: 南山主人    时间: 2008-9-24 11:24
分析的很透彻,谢谢了!
作者: 海林    时间: 2008-10-19 19:20
辛苦了,谢谢~~~
作者: 许坤    时间: 2008-11-14 22:49
标题: 回复 4# 的帖子
(2)计征应交纳营业税及附加
  借:预收账款——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388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18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0800
这个分录对吗?

应该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作者: ljw142321    时间: 2008-11-15 16:07
谢谢,学习了,,,。
作者: ljw142321    时间: 2008-11-15 16:35
谢谢,学习了,,,。
作者: 渔舟唱晚    时间: 2008-11-17 15:09
谢谢!学习学习
作者: 闫玲    时间: 2008-11-17 17:03
谢谢!原来对这些一头雾水,现在看了这么透彻的解析,真是太好了。
作者: 卒子    时间: 2008-11-17 17:26
谢谢楼主分享那么好的文章
作者: 可可熊    时间: 2009-1-22 15:05
标题: 楼主,我全下了
支持一下
作者: uiki    时间: 2009-9-12 19:40
thannks for you help and show you think.
作者: uiki    时间: 2009-9-12 19:48
谢谢,学习学习,好东西大家分享
作者: uiki    时间: 2009-9-12 20:29
预缴税金的会计处理
作者: 舍得    时间: 2009-10-10 16:25
标题: 继续提问
 (五)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本期所得额-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利润率+本期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此公式计算取数麻烦,可以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所得额+(预收帐款年末余额-预收帐款年初余额)×利润率
这个公式是怎么变换的呀?
作者: 张振朋    时间: 2011-4-4 15:16
学习一下.......
作者: 东边的耳朵    时间: 2011-4-4 15:26
学习一下,谢谢了。
作者: 东方红了    时间: 2011-4-22 13:08
那用哪种方法好,审计能通过,会计处理也方便的?
作者: lifuxiao    时间: 2011-4-23 13:39
不错有新意
作者: 水手    时间: 2012-2-10 10:31
谢谢,正讨论这个呢
作者: zhoude0574    时间: 2012-2-10 15:21
分析的很透彻,谢谢了!

作者: 春天好    时间: 2012-2-10 15:50
谢谢 非常好
作者: 云飞    时间: 2012-2-14 14:03
非常详细的资料,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2-2-14 14:23
好资料,谢谢
作者: ........QQ.....    时间: 2012-2-15 10:03
,,支持,非常好
作者: dekhtk    时间: 2012-2-22 08:44
看看吧
作者: lee315    时间: 2012-2-22 08:51
学习学习
作者: xiushi    时间: 2012-2-22 09:52
我个人理解,预收账款-预售收入,计提营业税应计入预付账款-预交税费,原因为预售的期房收入并不能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开发产品成本并没有归集完整,请高人指点,我的做法对吗?
作者: yyjjyy    时间: 2012-2-23 17:11
这个问题比较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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