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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固定资产残值率等的相关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许仙    时间: 2008-4-25 16:03
标题: 固定资产残值率等的相关规定
一、固定资产残值率规定
1、内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2、外资企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
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有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三、 平均年限法又称为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
1、固定资产折旧按个别固定资产单独计算时(个别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利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固定资产折旧按分类折旧计提折旧率时(分类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清理费用)/该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某类固定资产月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率=该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该类固定资产原价×100%
采用分类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简单,但准确性不如个别折旧率
作者: 含笑半步癫    时间: 2008-4-25 1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
.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你的折旧年限有点出入呀。
作者: 含笑半步癫    时间: 2008-4-25 16:11
残值这一条也不符。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8-4-26 08:40
电子设备,为3年。已按原规定处理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按新税法调整呢?尚无定论。
作者: rongziyue    时间: 2013-1-29 15:39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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