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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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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爱就一个字
时间:
2010-4-20 06:36
标题:
开发商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分析
合作建房,是开发商在土地实施“招、拍、挂”之前拿地的重要途径之一。利用该方式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今已基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所规定的清算条件。由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相关配套文件不够细化,在清算实务中对于合作建房的判定仍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举例对合作建房相关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进行分析。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共同开发A房地产项目,甲公司负责投入资金及全部开发活动,乙公司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投入该项目,建成后乙公司分得30%的房产(包括住宅及商铺),甲公司分得其余房产。后经协商,乙公司将分得房产的住宅部分以2000元/平方米出售给甲公司,共分得价款1200万元,其余4000平方米商铺自用,并开具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发票给甲公司。
一、若乙公司只取得房屋自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对乙公司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以后该公司将分得的房产转让应首先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合作建房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以分得房产当时的公允价值作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再对转让的房产按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其公允价值可按财税[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要求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对甲公司来说,相当于用其建好的房产换取土地使用权,其应将分给乙公司房产的公允价值计入开发成本,并将该部分公允价值计入销售收入。
二、若乙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甲公司,换取甲公司一定股份再由甲公司开发该项目
………………
作者:
5-20-xu
时间:
2010-8-10 14:09
是该好好学习学习一下了
作者:
重庆陈阿泰
时间:
2010-8-10 14:23
学习一下,单位有这方面的业务了。
作者:
重庆陈阿泰
时间:
2010-8-10 14:27
哎呀,积分都扣完了还没下载下来。
作者:
杨小滨
时间:
2010-8-18 19:34
学习一下,单位有这方面的业务了。
作者:
小小会计2011
时间:
2013-5-21 11:06
有案例分析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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