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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销售自产货物并负责安装业务应如何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0-4-16 12:36
标题: 销售自产货物并负责安装业务应如何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细则和增值税细则中有关混合销售的原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只能征同属于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不能二税并征。由于建筑业具有以下特性:第一,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建筑材料已不再是传统的“秦砖汉瓦”和钢筋、木材、水泥三大材料,某些专用材料只能由生产企业直接为用户安装;第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的加剧,原有的社会分工格局进一步被打破,许多生产建材的企业直接为用户安装,如铁塔、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木制壁柜、金属制的屋顶,个别地区也有生产高级地板砖的企业直接为用户铺设;第三,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与工业生产有相似之处,都是外购原材料进行加工,制成产品后销售给社会。只不过其制造的产品是不可移动的不动产,同时一般都是定向“加工”,即先找好买主,后按其要求制造。所以现行税制规定建筑材料生产环节与将建筑材料制成不动产的建筑生产环节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

    通常人们将工业企业通过其下属的独立核算的安装企业为用户安装的行为,称之为工业企业为用户安装产品。从流转税的角度看,工业企业与其所属独核算的安装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应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以这里所说的工业企业为用户安装,专指工业企业自已或其所属非独立安装企业为用户安装自产产品的行为。

    根据以上所述,销售自产货物并负责安装行为的征收问题是:对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也就是说一定是建筑施工企业,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税人以签订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建设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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