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借款利息税前如何扣除? |
2008-02-29 [来源]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
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A,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B,占股比例为80%。A企业从银行借入资金(有借款合同及利息支付凭证)1000万元,将其中的500万元借给B企业,B企业按银行同等利率向A企业支付借款利息。请问:B企业向A企业支付的利息费用是否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开发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全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B企业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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