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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境外设计费我公司是否有代扣香港公司所得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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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10-4-15 12:51
标题:
境外设计费我公司是否有代扣香港公司所得税义务
我公司请香港一家公司设计住宅,并签订了设计合同。据我们了解,这家香港设计公司在大陆境内没有相关代理机构或场所。请问:我公司是否有就其收入代扣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如果有税率是多少?
答复:首先,应确定这家香港公司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该条款说明如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大陆地区,则视为《税法》规定的非居民企业。《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上述规定可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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