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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相关税收及纳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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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香萍
时间:
2010-4-13 13:40
标题:
房地产相关税收及纳税时间
房地产相关税收计税依据及纳税时间
一、
营业税
=
经营收入(含定金)
X 5%
,按月计征,次月10日前缴纳。
二、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
经营收入(含定金)
X 5.55%
,按月计征,次月10日前缴纳。
三、
印花税
=
经营收入(含定金)及建筑安装合同金额
X 0.03% ,
按季计征,季度终了后次月10日前缴纳。
四、
土地使用税 =
元/平方米(根据各地规定) X 土地证面积,按月计征,次月10日前缴纳。该税种从2004年8月起开始执行,除经济适用房的开发用地外,对其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一律按规定全部征收土地使用税。待开发项目完成后,以交付使用时间界限,根据用地的实际功能用途和使用、以及随商品房屋销售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移情况,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征免范围界定和纳税人的调整,(即该税种的终止征收时间待定)。
五、
土地增值税 =
经营收入(含定金)
X 0.5%
(普通住宅),按月计征,次月10日前缴纳。该税种从200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除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普通住宅、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均按规定实行预征。对实行预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办理结算后,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局面申请,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清算,多退少补。
六、
企业所得税 =
经营收入(含定金)
X 15%
(普通住宅)X适用税率,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七、
纳税策略:前三项税收计税依据固定,避税基本不可能,只能根据开票情况适当延期纳税;四项税收是以权属转移为终止纳税时间,所以只有尽早完工,办理产权证才能使该项税收终止,否则将一直缴纳。该税种也提示我们,拿到土地后要尽早开发,否则将白白承担税收;五项和六项税收实行预缴,避税基本不可能,只能根据开票情况适当延期纳税,且上述两种税种均是竣工结算后方能清算,多退少补,所以也是越早完工越好。另外,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昆明市的普通住宅为单套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只有是普通住宅才能适用上述税率;否则四至六项的税率将提高近一倍,所以在设计户型时要慎重选择。此外,凡是涉及代收款项均不过公司帐,避免无故承担税收
。
归根到底,唯一能合理避税的办法就是降低发票金额,使客户和公司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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