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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爱就一个字    时间: 2008-4-20 17:19
标题: 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向职工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纳税调增? 
来源:中国税网日期:2008-04-11
  答: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第三十八条(二)明确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贵公司向职工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需提供证明利息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各种有效、合法的适当凭据,按照上述规定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要做纳税调整。
  特别提醒:关于企业向职工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纳税调增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各地对此项经济业务也做了规定,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36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开具发票。 ”。因此,我们提醒广大纳税人,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相关规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4-20 17:21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三十七条是关于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支出扣除的规定。企业因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是企业取得收入所发生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应允许扣除。所谓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我认为借款利息是指企业向其他组织、个人借用资金而支付的利息,包括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
   第三十八条(二)明确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向职工借款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职工为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借款给企业,是支持企业生产发展,只要企业税前扣除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为什么会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呢?


xiaofencpa在吗?大连真的是这样规定的吗??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4-20 17:22
目前,国家对借贷问题确实有不少限制性规定,比如借贷利率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等等。但是,公民将个人的钱借给企业,由于不属于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性质,国家是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7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把个人钱款借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规模,这是合法的,该借款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受法律保护。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4-20 17:22
集资利息征税问题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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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814次 2007-12-17 17:15:59
  问:公司向内部员工集资支付利息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需不需要再到税局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等税费,如果是向外部人员集资呢?谢谢!
答:你公司向内部员工或外部人员支付利息,均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利息发票入账,开票时即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如无发票入账,企业支付的利息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地解释不一!!!
作者: 正版义乌    时间: 2008-4-22 17:29
大地税函[2008]36号
大连地税局的文件很奇怪,,,那在大连不是变成,所得税分别在国地税的企业,执行的政策不一样了?一个可扣除,一个不可扣除。。
作者: 同同    时间: 2008-4-22 17:57
这有可能是地区差异的,一般借款不要超过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都好在税前扣除的,只有超出的部份不能扣除。
作者: 同同    时间: 2008-4-22 17:59
这个发票是肯定要去税务局开的,这个浙江,江苏,四川我是知道好税前扣除的,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作者: 防水键盘    时间: 2008-4-26 16:07
hehe ,学习了,本来以为不用开发票的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6-12 19:47
每年汇算清缴税务局会规定一个同期贷款利率,2007年好像没有出

06年出了一个,所以2007年就按照2006年的规定执行
作者: 阿雪    时间: 2008-6-16 16:20
利息收入发票是在国税Dai.开还是在地税Dai.开,开时要交哪几种税?总税率多少?谢谢以上各位了,如不是看了这贴真不知道还要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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