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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2008国税函299号文件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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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仙
时间:
2008-4-20 16:37
标题:
关于2008国税函299号文件的理解
此文件相对于31号文实际意义只是明确了预收款项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新的季度申报表中的填列位置,期间费用等仍可在利润总额中体现并一并扣除。对方认为:此文件相对于31号文有较大改变,即房产开发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只能填列预收款项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期间费用等一律不得抵扣。
我想是这样,举个例子,企业即有已经完工产品又有在建但已经开始预售产品的情况下,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都需要填列,预售部分也需要进行预缴税款,那么就已经完工销售部分对应的期间费用及税金是否也不准扣除呢?所以我还是认为期间费用等仍旧可以抵扣
作者:
许仙
时间:
2008-4-20 16:38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刘天永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个文件是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31号文”)的进一步细化。
在31号文中,对房地产预售款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再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刘天永介绍说,由于31号文是按照毛利减去期间费用等项目的方法计算,而期间费用等项目又有比较大的操作空间,房地产企业往往通过加大期间费用的方法,减少当期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虽然最后还要调整,但是获得了税收的时间效益。
而此次新规直接规定了利润率,企业无法通过期间费用减少应缴的税额,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和20%的利润率,房地产企业每月的预售款至少有5%必须要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对于当前资金较为紧张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一个打击。
作者:
rongziyue
时间:
2013-1-29 15:27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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