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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4]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可    时间: 2008-4-19 09:46
标题: 国税发[2004]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
作者: lxb    时间: 2008-4-19 09:57
这个东东,也要卖钱
作者: mely716    时间: 2009-2-24 14:34
标题: 物业公司对该项基金是否交营业税?
物业公司对该项基金是否交营业税?好象最近地税局说要交税的,是不是有新规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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