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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与厂房一起转让的中央空调如何征税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0-3-23 23:09
标题: 与厂房一起转让的中央空调如何征税
  问:2007年某厂将价值2000万的资产(厂房、中央空调)出租给一家电子厂使用,2009年10月将所属厂房出售给一家投资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央空调属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纳税人销售厂房附属的中央空调,应按照转让不动产对待。
作者: zcq76    时间: 2010-3-25 22:37
我是来学习的。
作者: 我爱小乐乐    时间: 2012-4-28 11:31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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