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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建工程转让须知 [打印本页]

作者: 狼毒花    时间: 2010-3-22 22:01
标题: 在建工程转让须知
一、在建工程转让,是指产权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附属在该宗土地上的尚未建成的房屋,通过买卖、赠予、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以在建工程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在建工程权属发生变更的;
2、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在建工程权属随之转移的;
3、以在建工程抵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在建工程转让双方当事人,在签定转让合同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1、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4、建设项目计划表;
5、建设用地批准书;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9、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11、工程设计图纸(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
12、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
1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14、建设工程定验线单;
15、施工合同书、施工进度表;
16、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工程项目投入资金达25%以上的书面证明或质检/监理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证明;
17、转让双方签定的转让合同书;
18、转让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出具委托代理函,委托专人持其有效身份证件前来办理转让手续;
19、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房地产转让登记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资料,如有必要,还须到现场勘察,审验无误后,通知转让当事人按规定缴纳税、费,凭税、费收据领取已由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登记盖章的转让合同书;
四、已办理转让登记的在建工程在房屋竣工后,持转让合同书副本、税、费收据及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作者: 等待    时间: 2010-3-23 10:51
这种转让行为会涉及到哪些税费
作者: AFEI    时间: 2010-3-24 16:58
标题: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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