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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向企业借款的涉税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起舞弄清影    时间: 2010-3-20 21:10
标题: 个人向企业借款的涉税规定
个人向企业借款的涉税规定
2010-02-21   [来源]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问题:企业注册资本50万,个人(一种是与企业没有关系的人,一种是企业出资人的直系亲属)向企业借款50万,年底归还,没有利息。问题: (1)企业、个人分别要交什么税? (2)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是否需要填写关联交易申报表?

  答复:企业所得税管理处:1、依据税法规定,企业出资人的直系亲属属于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其向企业借款应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之间的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
  2、与企业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向企业借款是否收取利息,税收上无规定。如收取利息,企业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应就其出资人的直系亲属借款业务,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另:根据国家规定非金融企业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投资者(包括亲属)从企业借款,在借款年度终了前归还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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