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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公司平整土地取得收入怎样缴税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0-3-12 22:28
标题: 房地产公司平整土地取得收入怎样缴税
  【问题】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4年前购买了一块土地,但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未开建。近日,政府根据国家规定要收回这块土地,退回当时购买土地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以及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支付的款项。公司收到这些款项要不要缴税,怎样缴税?
  【解答】
  【问题】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4年前购买了一块土地,但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未开建。近日,政府根据国家规定要收回这块土地,退回当时购买土地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以及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支付的款项。公司收到这些款项要不要缴税,怎样缴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至于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的款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10-3-13 08:35
国税发〔1993〕149号
作者: lxb    时间: 2010-3-13 10:22
国税函〔200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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