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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方供材 [打印本页]

作者: cjwcpa    时间: 2008-4-9 22:49
标题: 甲方供材
房开企业,甲方提供主材,但材料发票由供应商直接开给乙方,由乙方入成本。材料款仍由甲方支付给供应商。乙方再开出含材料款的建安发票给甲方。这种情况下,甲乙双方如何进行帐务处理?上述三方是否签署有关协议?如何签订?
作者: 起舞弄清影    时间: 2008-4-10 08:37
甲方    借预付账款---**工程公司
         贷  银行存款---
                  借 开发成本--建安
           贷  预付账款  --**工程公司
乙方的不会,没在施工企业做过
作者: 小可    时间: 2008-4-10 08:42
我认为你所说的这种方式不是甲供,而是甲方为乙方垫付材料款。我所采用的甲供是这样操作的:供应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甲方,甲方做入库、出库的手续,乙方凭借甲方开具的出库单,开具相同金额的建安发票给甲方。至此完成甲供的过程。各位对我的这种做法如有异议,请指教。
作者: 曹军    时间: 2008-4-10 11:13
标题: 楼上的,你好
请问你这样做的分录是什么样的?
作者: 追求    时间: 2008-4-10 12:13
标题: 甲乙,都是房产公司??
甲乙,都是房产公司??
作者: 薄荷雨    时间: 2008-4-10 13:22
我认为小可做的是对的
作者: 含笑半步癫    时间: 2008-4-10 13:51
原帖由 小可 于 2008-4-10 08:42 发表
我认为你所说的这种方式不是甲供,而是甲方为乙方垫付材料款。我所采用的甲供是这样操作的:供应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甲方,甲方做入库、出库的手续,乙方凭借甲方开具的出库单,开具相同金额的建安发票给甲方。至此 ...



甲方不是重复收了两次发票了?施工方愿意?表示疑问?
作者: 追求    时间: 2008-4-10 14:10
标题: 。。。。。。。。。。。。。。
个人感觉应该是这样:
甲方: ① DR:其他应收款-乙
                     CR:BANK--供货商(付材料款时)
      
       ② DR:成本来科目(企业性质)(附乙企业所开发票)
               CR:其他应收款-乙
乙方: ① DR:原材料(收到材料时,并附供货商提供的发票)
                    CR:其他应付款(甲)
       ② DR:其他应付款(甲)(当开发票给甲企业时)
              CR:其他业务收入(根据情况,做收入类科目)
不知可否,仅供参考!

[ 本帖最后由 追求 于 2008-4-10 14:11 编辑 ]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8-4-10 18:08
3楼的观点个人认为实际不可操作,材料发票只能是乙方,乙方才能进入施工成本。乙方如果是查帐征收的企业,由于发票不符是不可能进入开发成本的。
分录2楼甲方分录比较恰当,如果相对应施工方为:借:材料 贷:预收帐款
确认收入:借:预收帐款 贷:施工收入
甲供料实际就是要做到,不是甲供料。即使按上述做法,施工企业还要增加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甲供处理,现在税法实践,甲方还要就此缴纳营业税,但是此道税金,国税税前可能不认可。总的来说,将甲供料按上述方式处理,对甲方及施工方来说总税金量会增加。施工企业最终还要在结算造价进行找平。上述仅是个人意见。
作者: cjwcpa    时间: 2008-4-10 22:32
再解释一下为何这样处理。首先,建安企业无论如何核算都要按(材料+劳务)款交营业税。所以开票就按(材料+劳务)金额开,哪么,材料发票只能让它入成本,这样才能所得税前扣除。而房开企业如果有大量的材料发票入成本又不允许。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签三方协议,甲方的材料款如何直接付给供应商,难道每次都要先付给乙方,再由乙方付给供应商吗?
作者: 起舞弄清影    时间: 2008-4-11 09:10
我觉得楼主的操作有问题,换作我会让乙方先开建安发票然后再付材料款同时需要乙方的收到该批材料的证明。
作者: 小可    时间: 2008-4-12 09:45
原帖由 xiaofengcpa 于 2008-4-10 18:08 发表
3楼的观点个人认为实际不可操作,材料发票只能是乙方,乙方才能进入施工成本。乙方如果是查帐征收的企业,由于发票不符是不可能进入开发成本的。
分录2楼甲方分录比较恰当,如果相对应施工方为:借:材料 贷:预收帐 ...
xiaofengcpa,很高兴和您探讨,是这样的:
当甲方付款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或原材料)附材料料发票及入库单
贷:银行存款
收到乙方的工程发票时,借:预付账款--某某工程 附乙方发票及出库单
贷:工程物资(原材料)
由于甲供材料的供应问题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已有明确的表明,供应材料的种类很明确,(有时确定单价),付款的方式也已明确,乙方在入帐时,可以凭借合同,复印的材料发票,甲方的出库单作为附件,乙方的分录为,借:工程物资
贷:预收账款,这样乙方在营业税环节不会发生漏缴现象。
不知解释的是否清楚,准确,请各位同仁指正。
作者: 起舞弄清影    时间: 2008-4-12 11:51
乙方在入帐时,可以凭借合同,复印的材料发票,甲方的出库单作为附件,乙方的分录为,借:工程物资

我觉得税务不会在这种情况下确认这笔款的成本,等工程结束后怎么能转成本啊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8-4-12 18:04
实际上甲供料这一块,根据现在的税法实践,最终甲方是要拿一遍营业税的,地产公司为了不想拿这道税金,要把甲供材料在核算上做成不是甲供材料,因为,在实际工作中,最终结果这道税金不是施工企业拿就是地产公司拿,往往税务局找不到施工企业,地产只能自已拿了。
    纯粹的甲供料处理是,购买材料的发票直接进开发成本或进工程物质,在领用时再转入开发成本,与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没有关系。小可楼主的处理不是真实的甲供料的财务核算,而是要将甲供料在核算上按不是甲供料处理,但是要想做成这样,小可楼主的分录存在如下问题:1、会计分录不对,最终取得了施工方的工程票发票,但是没有进入开发成本;2、施工企业财务是无法进入施工成本的,因此,发票抬头不是自已,税务一般不会认可,施工企业也不会认为上述方式。
    如果地产公司是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而且很多是甲供料,可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核算,平进平出,这样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就没有问题,解决发票问题。这只是一种筹划思路,在理论上可行,在实际工作中,个人认为太麻烦。
    甲供料这一块的营业税,在税务检查中,不一定地产公司都要拿,这和税务人员的水平有关,企业的特点等都有关。但是原则上,最终地产公司是承担的。
作者: 小可    时间: 2008-4-12 20:46
谢谢xiaofengcpa的 指点,您所说的
       1、会计分录不对,最终取得了施工方的工程票发票,但是没有进入开发成本。我前期挂的是预付账款,归结到一定阶段,最终是全部转入开发成本的:
       2、施工企业财务是无法进入施工成本的。在实践中,我们和乙方确实是这样操作的,可能真的缺乏法理,但是在历年的税务检查中,税务也认同这种方式。目前还算可行。
      当然,甲供材这部分的税金,正如晓峰老师说的,最终还是全由地产公司承担,都包含在决算中。
作者: 小王007    时间: 2008-4-12 22:20
应该属于甲控乙供!甲方只是代购!
对甲供材,要么让甲方直接入成本:要么让乙方凭甲方的材料入成本,甲方凭工程票入成本!可能个地的操作不同,最好能够事前咨询!
作者: error    时间: 2008-4-13 07:47
甲方指定品牌价格就好了,搞甲供真是麻烦
作者: 龚才伟    时间: 2008-4-15 16:09
甲供真麻烦,甲供材料房地产公司付了钱,还是要缴交这部分的营业税,.个人认为,采取有甲方付款给材料供应商,材料发票抬头给施工单位,要不是签三方协议,要不施工单位写个委托付款,要求甲方付款给材料供应商.这样双方做起来都好,施工方也可以进入成本,
作者: 龚才伟    时间: 2008-4-15 16:11
怎样做到甲方(房地产企业)不拿材料这部分的营业税及附加,?我一直想知道如何操作!请各位帮忙!
作者: 小可    时间: 2008-4-15 16:53
各地的执行是不同的,关于甲供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我所在的地区是确定由乙方(施工单位)缴纳,如果未交,按照乙方偷税处理。
作者: 阳光真情    时间: 2008-5-29 12:18
根据《浙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7]335号)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
因此纯粹的甲供料处理是,购买材料的发票直接进开发成本(或进工程物资,在领用时再转入开发成本)。完善甲供材领用手续,做好甲供材台帐备查簿,结算工程造价时从中扣除甲供材及相关税费。乙方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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