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这个关于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文件意味什么? [打印本页]
作者: huangruoxie 时间: 2010-2-24 16:38
标题: 这个关于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文件意味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
成文日期:2010-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涉及到项目经理部帐的,一起讨论一下,呵呵。
作者: 小柳 时间: 2010-2-24 17:45
大家赶紧讨论,我也好学习一下
作者: 江南1984 时间: 2010-3-4 22:01
这个文件,本人是这样理解的,不知道对不对。像总分机构,比如母公司在A区,分公司在B区,两者分开核算,母公司没有在A区办理汇总缴纳所得税,分公司可以在B区进行税务备案,在B区缴纳所得税。项目部如果在B区,则要汇总到母公司在A区缴纳所得税
作者: 超级大马甲 时间: 2010-4-18 00:10
错,必须汇总纳税
错,必须汇总纳税
作者: huangruoxie 时间: 2010-4-18 08:04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的认为就是项目部之类的不符合二级机构外出经营证到期了或者根本就没有外经营证(可能性不大),当地税务局要求你到他那边去预缴所得税。
|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