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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单位给职工个人报销电话费,是不是应在福利费开支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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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10-2-13 10:19
标题:
单位给职工个人报销电话费,是不是应在福利费开支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因工作需要报销电话费,目前总局没有明确。但是实际中,这部分征收个税不是很合理,所以,有的地方税务机构明确本地的扣除政策,比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仅指第二条列举的费用),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8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1,8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1,8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3号)明确,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您的情形,需要查询当地政策,或者直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构,以降低涉税风险。
作者:
dragonst
时间:
2010-2-13 19:41
我们单位就有。
可惜是领导才有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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