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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取得发票的审核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9-8 14:28
标题: 如何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取得发票的审核

作者: listen    时间: 2007-9-10 22:36
看看对我是否有用,回复
作者: 江苏2005    时间: 2007-9-12 18:36
看看对我是否有用,回复
作者: 默默    时间: 2007-9-13 09:23
:P
作者: jrja    时间: 2007-9-13 14:03
标题: 我的观点
根据我国税法,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逃避上述税款,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时往往会采取隐形的方式,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土地进行转让、抵押或置换。针对此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出台了国税函[2007]64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正确理解该文件的精神,笔者以为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该文件是国家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税收征管的重大举措之一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土地市场的税收征管出台或修订了若干法规。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第483号令,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提高了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并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2006年12月又出台了国税发[2006]187号文《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2006年11月颁布的财税[2006]16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首次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而在此之前根据已经执行了十多年的国税发[1991]第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土地使用税方面,财税[2006]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就曾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国税函[2007]64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颁布之前,国税函〔2007〕62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还规定,取消《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四条和第六条,即取消涉及基建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使用税优惠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国税函[2007]64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是国家为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和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的一系列重大宏观调控政策之一,也是国家继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修订土地使用税条例后,将加强土地市场税收管理的着力点由使用环节转向了土地转让环节。
  二、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是否应该缴纳相关税收?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价值和资产价值越来越显现,交易活动也越来越频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一些特定情况,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以及这类企业的用土地房产抵押后被依法处分,除这几种情况外,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征用以后变为国家所有时,才能进行出让、转让。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一方面,集体所有土地的转移已普遍存在并且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大部分集体所有土地的转移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转移的情形,同时也未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征税对象,上述税种一般只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征收对象。对自行转让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者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也不可能与对方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对此是否也应该如国税函[2007]645号文规定的那样,如果发生土地的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呢?应该说,集体所有土地的自行转让,从形式上看是符合国税函[2007]645号文征税的条件,但是集体所有土地的自行转让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应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而不应存在纳税的问题。但是目前已有不少地方规定,对集体所有土地的转移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征收相关税收。对集体所有土地自行转让这种本身就属违法的行为,到底应如何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笔者认为是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的,以免引起税收征管上的混乱。
  三、土地使用者抵押土地,是否应该缴纳相关税收?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是抵押人以不转移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方式作为按期履行债务的担保,在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民事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也是国税函[2007]645号文规定的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但应缴纳有关税收的行为之一,那么是否抵押人在以土地使用权设为抵押物时就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呢?我们知道,在所担保的债务到期之前,抵押人实际上仍对设为抵押物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属并未发生转移行为,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也并因未将土地使用权设为抵押物而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因而抵押人将土地使用权设为抵押物的行为,并不是国税函[2007]645号文所说的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的情形。只有在抵押期满后,如果债务人不能如期清偿债务,而以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被债权人实质性依法取得,抵押人实际上也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债务清偿或债务减少,这个时候无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都是国税函[2007]645号文所说的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收的情形。
  四、国税函[2007]645号文的颁布,是否意味着与土地使用权转移相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失效?
  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财税[1995]48号文《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也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06]21号文《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再适用48号文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上述政策实际上也经常被一些纳税筹划方案所运用,即利用投资或股权转让合法地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有观点认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相关的投资合同都证明土地使用权已实质性转移,并且双方都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因而根据国税函[2007]645号文,有关当事方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也就是说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应该随着国税函[2007]645号文的实施而失效。但是,实际上当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资产时,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一般会在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而国税函[2007]645号文所要规范的主要是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有关税收问题,因而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并不是该文所要规范的行为,再者上述政策是国家对投资行为在税收政策上的鼓励,如果要取消这些优惠政策,应该有专门性的文件,国税函[2007]645号文在强化土地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同时,不可能也没有效力取消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 书中男人    时间: 2007-9-26 17:06
太好了,太实用
太好了,太实用
作者: gzhb200408    时间: 2007-9-28 09:41
:L :L
作者: andresa    时间: 2007-9-28 11:32
我看看。。。。。。。。。。。。。。。。。。
作者: 心晴    时间: 2007-9-28 14:11
学习啦,学习啦
作者: 希望的田野    时间: 2007-9-28 15:57
顶,了解,学习
作者: gxlinyu    时间: 2007-9-28 20:59
:Q
作者: 错落的黄昏    时间: 2007-11-7 23:54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看看对我是否有用,回复
作者: 石榴    时间: 2007-11-8 10:08
标题: 表回复表回复表回复
表回复表回复表回复表回复表回复表回复表回复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7-11-8 11:18

作者: 哈哈笑    时间: 2007-11-8 11:30
:Q
作者: 芳芳    时间: 2007-11-8 21:32
:@ :@ :@
作者: 橙子    时间: 2007-11-8 21:53
学习了
作者: kingbrother    时间: 2007-11-8 23:12
看看,真的实用?呵呵
作者: kingbrother    时间: 2007-11-8 23:33
还很好!很详细,很实用滴!
作者: operator    时间: 2007-11-9 09:28
学习一下,也不学会太多
作者: 陈爱爱    时间: 2007-11-9 12:04
学海无涯!学无止境!
作者: 饶雪泉    时间: 2007-11-9 13:25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看看很有帮助的,
作者: yeguo918    时间: 2007-11-9 21:55
标题: d
dd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fhyyy    时间: 2007-11-10 21:14
看看对我是否有用,回复
作者: 一汪清水    时间: 2007-11-11 13:48
ddddddddddd
作者: 王杰    时间: 2007-12-13 16:07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谢谢了......................
作者: 犟牛    时间: 2007-12-13 16:34
标题: 学习
好久不来,有学习了!
作者: 会计    时间: 2007-12-14 23:13
学习~~~~~~~~~~``````
作者: 不平衡    时间: 2007-12-15 21:53

作者: 枯叶飘零    时间: 2007-12-15 23:58
怎么都要回复呀,真当麻烦
作者: 卢兴杨    时间: 2007-12-25 13:19
顶,学习了,谢谢,卢兴杨
作者: 斌子    时间: 2008-1-11 16:56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经纬财务    时间: 2008-1-11 17:47

作者: 阳光女人    时间: 2008-1-12 10:42
:Q :Q
作者: 铮爸    时间: 2008-1-12 12:31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因该会对我有用的,谢谢了
作者: 好好学习了    时间: 2008-1-17 14:42
向大家学习
作者: 环宇    时间: 2008-1-17 16:15
顶一下,看看学学
作者: 经纬    时间: 2008-1-18 10:08
认真学习一下子.辛苦了.
作者: 帝企鹅    时间: 2008-3-16 16:23
很想知道 是不是与开发成本有关的所有发票都要建筑施工发票
作者: 咫尺天涯    时间: 2008-3-17 10:12
11111111111
作者: 饶雪泉    时间: 2008-3-17 10:20
回复 1# 的帖子因该会对我有用的,谢谢了
作者: 梁爽    时间: 2008-3-18 10:31
标题:
看看对我是否有用,回复
作者: 做好本份    时间: 2008-3-18 15:33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取得发票的审核
作者: 风随心动2008    时间: 2008-3-19 01:11
谢谢,收藏了,好好学习学习
作者: 外乡人    时间: 2008-3-19 16:01
:D
作者: 飞得更高    时间: 2008-3-28 19:18
核算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房地产开发成本
作者: 飞得更高    时间: 2008-3-28 19:19
核算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房地产开发成本
作者: lxb    时间: 2008-3-28 19:43
看看
作者: ffpig    时间: 2008-4-6 23:06
看看对我是否有用,回复
作者: ffpig    时间: 2008-4-6 23:07
看看对我是否有用,回复
作者: ffpig    时间: 2008-4-6 23:08
看看对我是否有用,回复
作者: 小虎逗你玩    时间: 2008-4-7 09:26
好东西,值得学习
作者: 首城置地    时间: 2008-4-7 09:35
2、具有拆迁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搬迁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以凭与搬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和付款记录计入开发成本;
3、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对方支付拆迁费用时应取得地税部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这个作用其实对筹划也很重要!
作者: ftfang    时间: 2008-4-7 14:35
应该看看 :victory:
作者: 汪思亮    时间: 2008-4-8 23:04
DDDDD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琴儿    时间: 2008-5-13 19:15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8-5-13 19:47
学习啦,学习啦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作者: 周新华    时间: 2008-5-13 19:56
心情有点乱,看得有点乱。
作者: 杨宇    时间: 2008-5-13 22:28
打开学习下,谢谢!!!
作者: wangfang1    时间: 2008-5-16 15:39
xuexixuexi
作者: 沈比    时间: 2008-5-17 18:49
不知道说的是什么情况,先看看吧
作者: 冰雪天使    时间: 2008-5-18 16:26
标题: 学习学习,对我肯定是有用的
学习学习,对我肯定是有用的
作者: 许家铭    时间: 2008-5-19 09:20
好好好好学习学习!!!!!!!
作者: qby00421    时间: 2008-5-19 11:26
标题: ddd
dddddddddd
作者: 邱仲德    时间: 2008-5-19 12:21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先看看内容再回复问题吧
作者: 邱仲德    时间: 2008-5-19 12:24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与现实还是比较符合的
作者: 章之峻    时间: 2008-5-21 11:16
kkkkkkkkkk
作者: 树子    时间: 2008-5-27 23:03
  现在,避税港开曼群岛越来越引人注目。该岛位于加勒比海西北部,毗邻美国。全岛只有259平方公里,人口2万多人。全岛两大经济支柱,一是金融,二是旅游。金融收入约占政府总收入的40%、国内生产总值的70%、外汇收入的75%。那里课征的税种只有进口税、印花税、工商登记税、旅游者税等简单的几种。30多年来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不动产税、遗产税等直接税。各国货币在此自由流通、外汇进出自由,资金的投入与抽出完全自由,外国人的资产所有权得到法律保护,交通运输设施健全,现已成为西半球离岸融资业的最大中心。至90年代初,全世界最大的25家跨国银行几乎都在那里设立了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岛内设立的金融、信托类企业的总资产已超过2500亿美元,占欧洲美元交易总额的7%,涉及56个国家。在开曼,有相当多的银行及信托公司是免征所得税的,其条件是交易行为在境外进行。

作者: 不甘落后    时间: 2008-5-29 14:42
先回复再学习!
作者: 红茶    时间: 2008-5-29 17:50
一定要学习,谢谢分享~
作者: 阿昌    时间: 2008-5-29 18:49
太好了,太实用
作者: 海兰    时间: 2008-5-30 13:23
先回复一下,赚点儿钱,然后再看是否有用。
作者: aclwl    时间: 2008-5-31 19:18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指南
作者: 风雨同舟    时间: 2008-5-31 20:58
看 看 ,我 也 学 习 一 下 .
作者: 风雨同舟    时间: 2008-5-31 21:09
看 了 还 挺  管 用 的 ,好 东 西
作者: wangwei0232    时间: 2008-6-1 03:19
学习学习再学习,顶贴顶贴再顶贴
作者: 叶红兴    时间: 2008-6-1 11:16
标题: 签字时经常面对的情况,
签字时经常面对的情况,与问题的,
作者: 兜兜94    时间: 2008-6-6 15:52
标题: 学习
正好需要查找这方面资料,但愿对我有所帮助
作者: 张宝华    时间: 2008-6-7 10:36
标题: eeeeeeeeeeeeeee
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e
作者: shen20080311    时间: 2008-7-22 13:24
学习了,沈阳的税务部门没有网上发票验证,其他有很多省有,很方便的。
作者: 徐宝明    时间: 2008-7-22 16:14
谢谢楼主,你的资料很宝贵.
作者: 啊涛    时间: 2008-7-22 16:31
xxxxxxxxxxxxxxxx
作者: 凭海林风    时间: 2008-7-22 17:20
好好看看,学习学习
作者: 单行道    时间: 2008-7-22 20:50
又是一篇好文章!UP
作者: 下一站    时间: 2008-7-23 17:53
标题: 正要用了
一定得看哦
作者: 大江之南    时间: 2008-7-23 17:56
学习一下.......................
作者: 我爱妖儿    时间: 2008-7-23 21:13
一、印花税扣除常见错误做法:  在计算扣除额时,将印花税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造成了印花税的重复扣除。
  【正确做法】:印花税应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进行扣除,不再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扣除。
  【政策解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
  二、评估费用扣除常见错误做法:
  将评估费用一律计入扣除项目。
  正确做法:视纳税人是否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隋形而决定是否予以扣除。
  政策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三、利息支出扣除常见错误做法:
  将利息支出一律计入扣除项目。
  【正确做法】:视情况确定,分在规定范围内据实扣除和在10%以内计算扣除两种情况。
  【政策解析】:政策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利息支出要分两种情况扣除。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而应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一并计算扣除。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代收费用扣除常见错误做法:
  将代收费用一律计入扣除项目予以扣除,在加计20%扣除时,未从计算的基数中剔除。
  【正确做法】:首先,确定要求代收费用的主体是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次,视情形决定是否作为扣除项目,且一律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计算的基数。
  【政策解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可以,根据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和是否作为转让收入,确定是否扣除。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相应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相应地,在计算增值额对,代收费用不允许在收入中扣除。
  五、计算转让部分的土地面积所占比例常见错误做法:
  许多纳税人在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在分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时,要分别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这一扣除项目,少数纳税人往往以转让部分的土地面积占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注的土地总面积之比计算分摊。这种做法会导致少计算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正确做法】:应以实际转让土地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之比计算分摊。
  【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国税困[1999]112号)规定:“在计算转让土地的增值额时,按实际转让土地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来计算分摊”。可转让土地面积,系开发土地总面积减除不能转让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六、公共设施的成本费用扣除常见错误做法:
  将小区居委会、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居民文体娱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成本费用一律计入扣除项目。
  【正确做法】:视其产权或转让方式等情况来确定是否扣除。
  【政策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七、将房地产用于对外捐赠常见错误做法:
  认为对外捐赠是一种无偿行为,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一律不计收入,不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正确做法】:仅有两种情况下捐赠房地产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政策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指出细则所称的“赠与”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除这两种情况之外的捐赠行为都应计入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将房地产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常见错误做法:
  一律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
  【正确做法】: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解析】: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31号)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都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分为非直接销售和自用两种情况: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如果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产权未发生转移,则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九、进行房地产的交换常见错误做法:
  交换双方都不确认收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正确做法】:交换双方都应作为一种实物收入,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政策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通过房地产交换,交换双方都取得房产这一实物形态的收入,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增值税。
  十、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常见错误做法:
  一律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正确做法】: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政策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21号)中对这一条款作了补充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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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巨大永恒    时间: 2008-7-24 09:35
想学习学习,谢谢
作者: ahui98    时间: 2008-7-24 09:57
看看对我是否有用,回复
作者: gilstar    时间: 2008-7-24 10:55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看看  应该是不错的帖子
作者: 一人一口一丁    时间: 2008-7-25 11:56
我也想知道怎么做
作者: 咖啡男人    时间: 2008-7-25 12:29
看看对我是否有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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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强    时间: 2008-7-31 09:39
看看对我是否有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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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静净敬    时间: 2008-7-31 09:50
也想知道,学习学习
作者: 入海的鱼    时间: 2008-7-31 11:05
现在发票管理太乱,先谢谢楼主
作者: 胡杨    时间: 2008-7-31 11:50
看看对我是否有用,回复
作者: 天天感冒    时间: 2008-7-31 20:23
也来学习一下
作者: 汉光    时间: 2008-8-1 17:29
看下,相互交流一下经验
作者: 诚实守信    时间: 2008-8-3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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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汇邦地产    时间: 2008-8-10 13:09
能否让我看看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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